- 壹、緣起及目的 臺北市人口稠密,自來水管、天然瓦斯與油料管線、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 之密度高,又多敷設於公路地下,其中以天然瓦斯管線所輸送物質較具危害,因地震發 生及各項建設、管線開挖、道路施工不慎,破壞管線易肇致洩漏公安事故。天然瓦斯之 管線為供應本市各產業及民生之能源需要,敷設範圍遍佈市區,其輸送物質屬可燃、易 燃性質,一旦發生事故易致火災、爆炸等公安事故。為健全本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防救 體系,以提升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督導本市各瓦 斯公司之平時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措施,擬訂天然瓦斯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與 執行搶救程序之依據,爰訂定本計畫。
- 貳、依據 依據經濟部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本府訂頒「臺 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臺北市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因應 重大災害緊急應變作業規定」。
- 參、災害之防救機制 一、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目的為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之災害及防止2 次災害,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之反應作為,措施如下: (一)減災 1.區位選擇 各瓦斯公司應考量地震、颱風、豪(大)雨及沿海暴潮等災害可能導致的 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河海堤損毀、土石流崩落等事故,加強防範 天然瓦斯管線設施受損及發生災害。 2.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1)各瓦斯公司對於天然瓦斯管線等設施,應有系統多元化、據點分散化及 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辦理天然瓦斯管線之檢查與更新。 (3)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建立主要區域天然瓦斯管線線路圖或標示 資料,健全管線防災資訊系統。 (4)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辦理天然瓦斯管線等之規劃、設計及建置 ,需考量耐震能力及補強事項。 3.各瓦斯公司應依以往發生災害事例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教 育宣導及演練實施計畫,並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以加強災害應變能力 。 4.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應建立施工協調及預防機制,並辦理防災宣導,防範道 路施工挖損天然瓦斯管線。 5.本府工務局新工處應建立意外事故調查機制,調查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肇 事責任並加強查處未依規定挖掘者之責任。 6.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二)整備 1.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 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 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 及耐風災、水災之措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 制,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3)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辦 理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2.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1)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產業發展局與進駐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瓦斯公司應建立多元化災 情通報管道,並與各機關間建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2)災情分析應用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蒐集防災相關資訊,建置災害防救 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提供民眾參考查閱。 3.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整備供氣管線災害搜救及緊急所需 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2)產業發展局應協調本府醫療單位督導整備災害時的緊急醫療體系,訂定 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 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並實施演練。 4.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推估所屬設施之可能災損,事先整備緊 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訂定支援協定。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確保供應設備等設施之正常操作,訂定 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 有關裝備之措施。 5.二次災害之防止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 器具,以防止 2次災害之發生。 6.災後復原重建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事先整備各種管線圖籍資料的整理與保全 ,並規劃以電子資料保存及備份,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前應變 1.天然瓦斯管線災害前之警報發布、傳遞 (1)各瓦斯公司依據設備監控資料,將可能發生災害之危害地區等警報資訊 透過產業發展局通知本府觀光傳播局、發言人室,運用大眾跑馬燈、電 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周知民眾。 (2)各瓦斯公司通報災害資料經判別災情狀況後,依照災害通報等級分別通 報本府相關層級及災害防救機關,以及早採取因應災害的措施。 2.災害防範措施 發生災害後,對於可能產生 2次災害之情況,各瓦斯公司人員應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應事先通報產業發展局及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採取必 要防護措施。 (二)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1.災情之蒐集、通報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機關及各瓦斯公司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 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及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 (2)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產業發展局應通報本府災害防救中心視需要向中央 申請出動飛機、直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狀況 。 (3)各瓦斯公司應利用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析掌握災害規模。 (4)各瓦斯公司應將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與緊急應變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 有關機關。 2.通訊之確保 (1)電信業者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 良好通訊運作。 (2)電信業者協助本市在災害發生時,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妥善分配 有限之通訊資源。 (三)緊急應變體制 1.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產業發展局經研判天然瓦斯管線災害有擴大發生之虞時,應視需要報告上 級依「臺北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詳附件)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 2.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產業發展局應視災害規模,主動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場,以掌握災 害狀況,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 置前進指揮所。 3.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產業發展局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依 通報體系通報。 4.國軍之支援 產業發展局依災情判斷,視需要向上級通報申請當地國軍支援時,請求軍 方派遣適當部隊、裝備支援協助。 5.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發生天然瓦斯災害,且情況嚴重緊急時,產業發展局得依有關規定請求動 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四)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因天然瓦斯洩漏造成火災、爆炸或停電時,應立即採取災區道路交通管制、 警戒、用火用電管制、安撫民眾及必要時疏散民眾等措施;各瓦斯公司對受 損設施,亦應進行緊急切斷及修復。 (五)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搜救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進行統合協調,以確保 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2)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必 要時得協調民間之人員攜帶搜救裝備,以利搜救行動。 2.醫療救護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啟動緊急醫療系統,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 收治傷患。 (2)受災區內公立醫療機構應對其建築物及醫療設備實施緊急修復,必要時 要求相關業者協助。 (3)受災區之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 (4)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於必要時得向上級通報請求未受災縣(市)的醫療機 構協助運送傷病患就醫。 (六)緊急運送 1.緊急運送之原則 (1)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 性交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2)運送對象 A.從事搜救、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物資。 B.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物資。 C.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修復天然瓦斯設施所需人員及初期應 變措施必要的人員、物資。 D.傷患後送。 E.緊急運送所需設施、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人員、食物 、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物資。 2.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確保交通運輸暢通是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成功與否之關鍵,產業發展局應 向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請求統合協調有關交通暢通事宜。 (2)道路交通之管制: A.請警察機關協助除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 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迅速掌握救災所需道路或交通狀況 。 B.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行的交通管制,並 在災區外周邊地方警察機關或義交的協助下,實施交通管制。 C.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應使民眾周知。 D.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 施。 (3)道路之緊急修復 各道路管理機關於災害發生時,應掌握所管道路毀損狀況,移除交通障 礙物,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實施緊急修復並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 形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七)避難收容 1.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 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 的資訊。 2.避難場所 (1)災害發生時,教育局、民政局應視需要開設避難場所,並透過觀光傳播 局、發言人室,運用大眾跑馬燈、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 路上宣導民眾周知;必要時,得增設避難場所。 (2)教育局、民政局應妥善管理避難場所,規劃避難場所資訊的傳達、食物 及飲用水的供應、分配、環境清掃等事項,並取得受災民眾、當地居民 或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必要時請社會局提供協助。 3.臨時收容所 (1)產業發展局認為有必要設置臨時收容所時,應立即向災害應變中心請求 協調後設置之,設置時應避免發生二次災害並協助災民遷入。 (2)設置臨時收容所時,如有所需設備、器材不足需調度時,得向上級請求 調度、供應。 (八)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1.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 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2.調度、供應之支援 如有物資、藥品醫材供應不足時,得請求衛生局調度。 3.民間業者之協助 應視需要協調、鼓勵民間業者提供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 等之供應。 (九)衛生保健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1.衛生保健 (1)本府醫療單位應隨時掌握藥品、醫材之需求,確保供應無虞。 (2)為避免居住於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活鉅變而影響身心 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良好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 災者健康狀況,並考量設置醫療救護站。 (3)應規劃、調派本府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醫療院所或急救責任醫院醫 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並執行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2.罹難者屍體處理 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應即時協調或請法務部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執行罹難 者屍體相驗工作,並妥適處理遺留物或救出物品,並協調棺木或屍袋的調 度及罹難者遺體之安全搬送與維護,詳細記錄有關殯葬及屍體存放資訊, 以便後續處理。 (十)社會秩序之維持警察機關應在受災區及其周邊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持 社會治安的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建築物、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在發生災害後,本府建築管理處應視需要立即發動或協調相關專業職業及 技術人員,緊急協助勘查所轄建築物、設施、設備之損害狀況,並對相關 公共設施進行緊急修復,以防止 2次災害,並應確保災民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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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2002
臺北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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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5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產業公字第100305040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