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緣起及目的 臺北市人口稠密,自來水管、天然瓦斯與油料管線、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各類管線 之密度高,又多敷設於公路地下,其中以天然瓦斯管線所輸送物質較具危害,因地震發 生及各項建設、管線開挖、道路施工不慎,破壞管線易肇致洩漏公安事故。天然瓦斯之 管線為供應本市各產業及民生之能源需要,敷設範圍遍佈市區,其輸送物質屬可燃、易 燃性質,一旦發生事故易致火災、爆炸等公安事故。為健全本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防救 體系,以提升災害防救意識、減輕災害損失、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並督導本市各瓦 斯公司之平時災害預防、災害應變及復原重建措施,擬訂天然瓦斯災害防救相關計畫與 執行搶救程序之依據,爰訂定本計畫。
- 貳、依據 依據經濟部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本府訂頒「臺 北市災害防救規則」、「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參、災害之防救機制 一、災害預防 災害預防包含減災及整備等防救措施,目的為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之災害及防止 2 次災害,並事先擬定災害應變計畫及加強災變時之反應作為,措施如下: (一)減災 1.區位選擇 各瓦斯公司應考量地震、颱風、豪(大)雨及沿海暴潮等災害可能導致的 淹水、土地流失、坡地崩塌、河海堤損毀、土石流等事故,加強防範天然 瓦斯管線設施受損及發生災害。 2.管線設施機能之確保 (1)各瓦斯公司對於天然瓦斯管線等設施,應有系統多元化、據點分散化及 替代措施之規劃與建置。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辦理天然瓦斯管線之檢查與更新。 (3)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建立主要區域天然瓦斯管線線路圖或標示 資料,健全管線防災資訊系統。 (4)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辦理天然瓦斯管線等之規劃、設計及建置 ,需考量耐震能力及補強事項。 3.各瓦斯公司應依以往發生災害事例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訂定災害防救教 育宣導及演練實施計畫,並辦理各項災害防救演習,以加強災害應變能力 。 4.各瓦斯公司應加強管線之檢測及抽換並依計畫執行管線設施汰舊換新。 (二)整備 1.緊急應變機制之建立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明定執行災害應變人 員緊急聯絡方法、集合方式、集中地點、任務分配、作業流程及注意事 項等,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加強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施、設備之充實 及耐風災、水災之措施;且應考慮食物、飲用水等供給困難時之調度機 制,並應確保停電時也能繼續正常運作。 (3)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保持聯繫,辦 理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之準備。 2.災情蒐集、通報與分析應用 (1)災情蒐集、通報體制之建立 產業發展局與進駐本市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各瓦斯公司應建立多元化災 情通報管道,並與各機關間建立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2)災情分析應用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蒐集防災相關資訊,建置災害防救 資訊系統,並透過網路及各種資訊傳播管道,提供民眾參考查閱。 3.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平時應整備供氣管線災害搜救及緊急所需 之裝備、器材及資源。 (2)產業發展局應協調本府醫療單位督導整備災害時的緊急醫療體系,訂定 救護指揮與醫療機構及各醫療機構間之通報程序,規範處理大量傷患時 醫護人員之任務分工,並實施演練。 4.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1)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推估所屬設施之可能災損,事先整備緊 急復原及供應之措施,並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訂定支援協定。 (2)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確保供應設備等設施之正常操作,訂定 操作作業手冊,並加強相關專業人才之培育;此外應有緊急調度或儲備 有關裝備之措施。 5.二次災害之防止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充實與維護必要的裝備、器材及災害監測 器具,以防止 2次災害之發生。 6.災後復原重建 產業發展局應督導各瓦斯公司應事先整備各種管線圖籍資料的整理與保全 ,並規劃以電子資料保存及備份,以順利推動復原重建。 二、災害緊急應變 (一)災前應變 1.天然瓦斯管線災害前之警報發布、傳遞 (1)各瓦斯公司依據設備監控資料,將可能發生災害之危害地區等警報資訊 透過產業發展局通知本府觀光傳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運用大眾跑 馬燈、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周知民眾。 (2)各瓦斯公司通報災害資料經判別災情狀況後,依照災害通報等級分別通 報本府相關層級及災害防救機關,以及早採取因應災害的措施。 2.災害防範措施 發生災害後,對於可能產生 2次災害之情況,各瓦斯公司人員應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並應事先通報產業發展局及本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採取必 要防護措施。 (二)災情蒐集、通報及通訊之確保 1.災情之蒐集、通報 (1)本市災害應變中心各編組機關及各瓦斯公司於災害發生初期,應多方面 蒐集災害現場災害狀況及受損情形、醫療機構療傷人數情況等相關資訊 。 (2)發生大規模災害時,產業發展局應通報本市災害應變中心視需要向中央 申請出動飛機、直升機蒐集災情,並運用影像資訊等方式掌握災害狀況 。 (3)各瓦斯公司應利用災害評估及監測系統,快速分析掌握災害規模。 (4)各瓦斯公司應將緊急應變小組設置與緊急應變運作狀況,分別通報上級 有關機關。 2.通訊之確保 (1)電信業者應對通訊設施進行功能確認,設施故障時立即派員修復,以維 良好通訊運作。 (2)電信業者協助本市在災害發生時,採取有效通訊管制措施,並妥善分配 有限之通訊資源。 (三)緊急應變體制 1.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產業發展局經研判天然瓦斯管線災害有擴大發生之虞時,應視需要報告上 級依「臺北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應變標準作業程序」(詳附件)成立災害 應變中心。 2.災害現場協調人員之派遣 產業發展局應視災害規模,主動請求派遣協調人員至災區現場,以掌握災 害狀況,迅即實施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必要時,得在災害現場或附近設 置前進指揮所。 3.重大災情及應變措施之報告 產業發展局應隨時將所蒐集的重大災情資料及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情形,依 通報體系通報。 4.國軍之支援 產業發展局依災情判斷,視需要向上級通報申請當地國軍支援時,請求軍 方派遣適當部隊、裝備支援協助。 5.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之動員 發生天然瓦斯災害,且情況嚴重緊急時,產業發展局得依有關規定請求動 員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進行救災。 (四)災害擴大與二次災害之防止 因天然瓦斯洩漏造成火災、爆炸或停電時,應立即採取災區道路交通管制、 警戒、用火用電管制、安撫民眾及必要時疏散民眾等措施;各瓦斯公司對受 損設施,亦應進行緊急切斷及修復。 (五)搜救及緊急醫療救護 1.搜救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災害規模,主動或依請求進行統合協調,以確保 有關搜救及緊急救護之有效實施。 (2)搜救行動所需之裝備、器材,原則上由負責該行動之機關攜帶前往,必 要時得協調民間之人員攜帶搜救裝備,以利搜救行動。 2.醫療救護 (1)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視需要啟動緊急醫療系統,通知轄區醫療機構待命 收治傷患。 (2)受災區內公立醫療機構應對其建築物及醫療設備實施緊急修復,必要時 要求相關業者協助。 (3)受災區之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統合協調災區醫療作業。 (4)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於必要時得向上級通報請求未受災縣(市)的醫療機 構協助運送傷病患就醫。 (六)緊急運送 1.緊急運送之原則 (1)緊急運送應考量災害情形、緊急程度、重要性等因素,實施局部或區域 性交通管制措施,並緊急修復毀損之交通設施,以利緊急運送。 (2)運送對象 A.從事搜救、醫療救護等人命救助所需之人員、物資。 B.消防搶救活動等防止災害擴大所需的人員、物資。 C.各災害防救機關緊急應變人員、修復天然瓦斯設施所需人員及初期應 變措施必要的人員、物資。 D.傷患後送。 E.緊急運送所需設施、運送據點的緊急修復及交通管制所需人員、食物 、飲用水等維持生命所需物資。 2.交通運輸暢通之確保 (1)確保交通運輸暢通是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成功與否之關鍵,產業發展局應 向災害應變中心通報請求統合協調有關交通暢通事宜。 (2)道路交通之管制: A.請警察機關協助除蒐集來自災害現場之交通路況與有關災害資訊外, 並運用各種交通監視或攝影設備,迅速掌握救災所需道路或交通狀況 。 B.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禁止一般車輛通行的交通管制,並 在災區外周邊地方警察機關或義交的協助下,實施交通管制。 C.警察機關實施交通管制時,應使民眾周知。 D.為確保緊急運送,警察機關得採取拖吊阻礙車輛或利用警車引導等措 施。 (3)道路之緊急修復 各道路管理機關於災害發生時,應掌握所管道路毀損狀況,移除交通障 礙物,並對緊急運送路線優先實施緊急修復並將道路毀損狀況及修復情 形通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 (七)避難收容 1.災民避難勸告或指示撤離 災害發生時,應以人命安全為優先考量,實施當地居民之避難勸告或指示 撤離,並提供避難場所、避難路線、危險處所、災害概況及其它有利避難 的資訊。 2.災民收容場所 (1)災害發生時,教育局配合應變中心實施災民收容場所之開設,並依相關 作業程序實施災民收容作業。 (2)災民所需物資及飲用水之供應、分配等事項由社會局協助提供。並取得 受災民眾、當地居民或社區災害防救團體等志工之協助。 (3)有關規劃收容場所資訊的傳達,透過觀光傳播局、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運用大眾跑馬燈、電視台、電台等傳播媒體及於市府網路上宣導民眾周 知。 (八)食物、飲用水及生活必需品之調度、供應 1.調度、供應之協調 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調度、供 應之整體協調事宜。 2.調度、供應之支援 如有物資、藥品醫材供應不足時,得請求衛生局調度。 3.民間業者之協助 應視需要協調、鼓勵民間業者提供食物、飲用水、藥品醫材及生活必需品 等之供應。 (九)衛生保健及罹難者屍體處理 1.衛生保健 (1)本府醫療單位應隨時掌握藥品、醫材之需求,確保供應無虞。 (2)為避免居住於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受災者,因生活鉅變而影響身心 健康,應經常保持避難場所或臨時收容所之良好衛生狀態、充分掌握受 災者健康狀況,並考量設置醫療救護站。 (3)應規劃、調派本府所屬各區健康服務中心、醫療院所或急救責任醫院醫 護人員,提供災區巡迴保健服務,並執行災區衛生保健活動 。 2.罹難者屍體處理 民政局殯葬管理處應即時協調或請法務部協調地方檢察機關儘速執行罹難 者屍體相驗工作,並妥適處理遺留物或救出物品,並協調棺木或屍袋的調 度及罹難者遺體之安全搬送與維護,詳細記錄有關殯葬及屍體存放資訊, 以便後續處理。 (十)社會秩序之維持警察機關應在受災區及其周邊實施巡邏、聯防、警戒及維持 社會治安的緊急應變措施。 (十一)建築物、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 在發生災害後,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應視需要立即發動或協調相關專業職 業及技術人員,緊急協助勘查所轄建築物、設施、設備之損害狀況,並對 相關公共設施進行勘查,以防止 2次災害,並應確保災民之生活。 三、災後復原重建 (一)訂定復原重建計畫 督導瓦斯公司於重大災害發生後應訂定復原重建計畫,考量設施受損情形、 地區特性、有關公用設施所屬機關權責等因素,以迅速恢復供應為原則。包 括: 1.災害復舊 (1)緊急供應計畫:包括氣源供應、其他替代能源、設備(用戶爐具)等。 (2)即時修復計畫,如設施、設備之緊急復原程序。 (3)二次災害之防止措施(設備維護、自動檢查、管線汰舊換新)。 2.復原重建措施 (1)完整之設備復舊計畫。 (2)定期追蹤檢討復舊、復原程序。 (3)相關事項應存有完整紀錄建檔備查。 3.應變處理程序 (1)災後重要設備快速診斷方法。 (2)各種災害應變流程或程序,如管線挖損、大量洩漏、火災等。 (3)狀況模擬及處理方法。 (4)訂定之應變處理程序應具體可實施,如應變所需之工具或施工方法。 4.定期演練 (1)定期演練緊急應變計畫,且有檢討紀錄備查。 (2)演練項目涵蓋可能遇到之災害類型。 5.防災教育訓練 (1)訂定年度防災教育訓練計畫。 (2)依法令要求辦理訓練及複訓。 6.防災業務認知與執行能力 內部員工或承包商應充分了解安全作業標準、即時修復計畫、緊急供應計 畫、設備復舊計畫、二次災害預防計畫與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實施內容與 執行要求。 (二)設施復原重建 1.瓦斯公司各部門平時即掌握重要設備之緊急供應及必備之器具、材料,足 夠應變之需,縮短於災害發生應變時間。 2.協調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工會、調派人員、器材或其他協助事項。 3.瓦斯公司供氣區域內已建置供氣區塊,當災害發生時可迅速隔離,恢復供 氣時依區塊、供氣源分段測試復氣至完成為止。 (三)緊急復原之原則 督導瓦斯公司災後復原確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以及後續之善後、勘查、 復建與復原工作確依區塊化、極小化、防止造成二次災害之原則辦理。 1.復原次序依供氣設備優先由儲氣槽、整壓站、高、中壓輸送管線、低壓輸 送管線,迅速進行修復;為防止二次災害實施區塊檢測,分區迅速恢復用 戶端氣源供應。 2.災後天然氣供給,依需求優先由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學校、一般用戶等 順序,迅速恢復氣源供應。 3.災後定期派員巡查瓦斯設備及管線,以維公共安全。 (四)安全衛生措施 進行復原重建過程中,瓦斯公司員工、包商等人員應確實遵照相關安全衛生 規定作業,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1.安全防護措施 (1)作業場所應有警戒管制措施,以區隔危險區域。 (2)用電用火應嚴予管制,以防止二次災害發生。 (3)搶修人員防護設備,如安全帽、安全鞋、護目鏡、防護面罩等應確實配 戴。 2.作業環境有害因素測定 (1)工作時,應經常以「可燃性氣體偵測器」檢查,在濃度達爆炸下限20% ,即命令停止用火。 (2)在局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應持續偵測含氧量及可燃氣體、有毒氣體 ,確保安全作業。 (3)作業環境經測定空氣中有害物達容許濃度標準時,現場主管即刻指揮工 作人員撤離作業場所。 3.工作許可證 (1)因搶修需要,必須在作業場所動用火種焊接、加熱等須先取得動火許可 證。 (2)因搶修需要進入侷限空間如閥箱內作業時,需經缺氧作業主管許可,才 可進入作業。 (3)在「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如因情況變化,施工人員應遵照現場主管 指示停止作業。 (4)天然氣工程作業交付承攬前工作環境、危險因素及相關安全衛生規定告 知書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五)彙報災害事故處理檢討報告 1.瓦斯公司於災害或事故處理完畢後 3日內舉行檢討會議,並填寫防止再發 生事故報告,作為日後訓練之教材。 2.督導瓦斯公司建置災害事故調查機制,其內容含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災 害發生經過、事故處理方式、原因分析、再發生防止對策與追蹤結果等, 並循PDCA(計畫、執行、檢討、改善)的精神持續追蹤改善,建檔提供各 部門做為 OJT訓練教材。 (六)復原重建計畫定期追蹤檢討 1.督促瓦斯公司訂定緊急應變計畫,明定執行災害緊急聯絡人、應變人員之 任務分配、作業流程等相關事項,模擬各種狀況定期實施演練。 2.督促瓦斯公司掌握關鍵設備與製程之緊急供應系統及必需之零、配、附件 與備置足夠之應變必需設備、設施,以縮短應變時間。另建立彈性與替代 之儲輸作業與處理系統流程,以縮短災害規模與衝擊時間,維持能源供應 系統之多元化。 3.督導瓦斯公司建置管線設施監測與自動控制系統,迅速掌握災害影響程度 ,發動緊急應變與搶修作業機制,縮短復原重建之時間。 4.復原重建計畫貫徹執行並定期追蹤檢討,供作改進災害防救之參考。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2002
臺北市天然瓦斯重大災害防救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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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公字第10231329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