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9條第 3項、第 4項規定。
- 二、目的: 為瞭解本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情形、提升志願服務品質、保障志工權益,爰 辦理評鑑。
- 三、評鑑期間:每年 3月至 6月。
- 四、評鑑對象: 本局暨所屬機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農業發展科、科技產業服務中心、商業處及動物保 護處)
- 五、評鑑項目: (一)政策面:包括運用單位訂定之政策願景、推動策略、年度計畫、預算編列及人力 配置等。 (二)法制面:訂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相關行政規則或工作手冊。 (三)管理面:包括志願服務行銷管理、行政管理及資源管理等項辦理情形。 (四)績效面:志願服務推展績效、人力培訓、配合事項、業務創新及特色。
- 六、評鑑方式: (一)由本局簡任技正及專門委員擔任評審委員對本局暨所屬機關志工運用單位進行評 比,並就各項評鑑指標予以評分,詳見附表。 (二)受評資料範圍均以前一年度之推動成果為準,由各受評單位按評鑑指標研提書面 報告(以A4紙張,以word,標楷體14字型,固定行高24pt橫書繕打,雙面列印10 頁為上限,並請依評鑑指標順序依序撰寫),於每年 6月30日前將書面報告 1式 3 份併同佐證資料電子檔送本局人事室,並請將上開資料電子檔燒錄成光碟。 (三)受評單位書面報告將送由評審委員初評,再送局長核定。
- 七、評鑑結果與獎勵: 前二名次予以獎勵,但未達80分者不予敘獎。
-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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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人字第105333230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