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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95)北市文化二字第09530900000號函訂頒
  •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民眾協助處理本 會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獻 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會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會之督導與考核。
  • 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臺北市承德路 2段33號 7樓)。
  • 貳、任務
  • 四、本隊主要任務如下: (一)定點古蹟之解說。 (二)動線史蹟之解說。 (三)生態環境之解說。 (四)史蹟勘考及召開會議等協辦事項。 (五)文獻史料整理及建檔等協辦事項。 (六)本會其他相關業務之協辦事項。
  • 參、組織及工作職掌
  • 五、本隊置隊長 1人,隊長承本會交付之任務,綜理隊務,置副隊長一人,襄助隊長處理隊 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設行政、活動、文獻等 3組,分置組長、副組長各 1人,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志工輪值排班、整理會議紀錄及其他隊務。 (二)活動組:辦理文康及史蹟研習活動等事項。 (三)文獻組:協助文獻史料之建立及歸檔等事項。
  • 七、隊長、副隊長,由本會自現有志工中遴荐適當員額數名,送志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1 年,連選得連任,惟隊長連任以 1次為限;各組組長、副組長,由隊長指派,更換時亦 同。
  • 八、隊長、副隊長及各組組長、副組長人選須經本會核定。
  • 肆、志工資格、權利、義務、福利及考核
  • 九、志工之資格: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會考核通過,由本會核發志工證者,為本會志工。 (一)凡年滿18歲以上、65歲以下,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之解說及文獻史料的蒐集與 整理有興趣;且身心健康、口齒清晰、熱心服務、具學習動機者。 (二)經本會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實際參與本會 志願服務工作滿 3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 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及副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獲贈本會出版品。 (五)服勤期間獲得本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會推薦參加有關機構辦理之各項進修課 程。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
  • 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會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會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會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九)出席本會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會「定點值勤輪值表」、「駐會值勤輪值表」所列時段值勤,並恪遵本會 所訂「志工隊勤務規則」。
  • 十二、志工之考核:志工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隨時查核,作為獎懲之參處。 (一)違反本會或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有不法行為妨害本會或本隊名譽者。 (三)在本隊挑撥離間,致影響其他志工士氣或破壞本隊團結和諧者。 (四)無故未參與服務工作連續達 2個月以上而未辦理請假手續者。 (五)違反「志工隊勤務規則」者。 志工之考核及獎懲、程序、標準與方式,由本會另定管理考核要點。
  • 伍、會議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 1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本會得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 議,應有半數志工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除修改本設置要點、志工之解 聘處分等事項,由本會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報經本會核定後行之。
  • 十四、幹部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 1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副 隊長主持。
  • 十五、志工大會應於開會前 7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 陸附則
  • 陸、附則
  • 十六、本設置要點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 附件及相關表格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勤務規則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管理考核要點 附表一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召募面談記錄表 附表二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報名表 附表三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員服務記錄表 附表四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服務登記表 附表五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餐點、交通補助代金清冊 附表六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請假單 附表七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員服務時數核算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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