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總則
- 一、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擴大民眾參與文化活動,鼓勵民眾協助處理本 會文獻業務,並廣結有志之士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以塑造助人最樂、服務為榮之奉 獻精神為宗旨,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志工隊(以下簡稱本隊)由本會全體志工組成,接受本會之督導與考核。
- 三、本隊隊址設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 貳、任務
- 四、本隊主要任務如下: (一)定點古蹟之解說。 (二)動線史蹟之解說。 (三)展場之解說。 (四)生態環境之解說。 (五)史蹟勘考及召開會議等協辦事項。 (六)文獻史料整理及建檔等協辦事項。 (七)本會其他相關業務之協辦事項。
- 參、組織及工作職掌
- 五、本隊置隊長,綜理隊務,置副隊長,襄助隊長處理隊務,並為隊長之職務代理人。
- 六、本隊設下列各組,分置組長,各組職掌如下: (一)行政組:負責志工輪值排班、整理會議紀錄及其他支援事項。 (二)活動組:辦理文康及史蹟研習等活動事項。 (三)文獻組:協助文獻史料整理及志工進修課程等事項。
- 七、隊長由志工三人以上連署推薦或自薦方式,送交志工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 連任,以一次為限;副隊長及組長,由隊長指派之。
- 八、全體幹部成員確認後須報本會備查並公布之。
- 肆、志工資格、權利、義務、福利及考核
- 九、志工之資格:具以下各款條件且經本會考核通過,由本會核發志工證者,為本會志工。 (一)凡年滿十八歲以上,熟悉電腦基本操作;並對臺北市歷史、文化等之解說及文獻 史料的蒐集與整理有興趣;且身心健康、口齒清晰、熱心服務者。 (二)經本會視實際需要公開召募、面試甄選,並給予基礎專業訓練,且實際參與本會 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個月而績效良好者。
- 十、志工之權利及福利: (一)有關一般性隊務工作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參與隊長之選舉。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史蹟勘考、專題進修課程及研討活動。 (四)本會出版品優惠折扣。 (五)服勤期間由本會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六)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優先獲本會推薦參加有關機構辦理之各項進修課 程及獎勵。 (七)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向本會申請發給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
- 十一、志工之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倫理守則之規定。 (二)遵守本會及志工隊訂定之管理規範及各項決議規定。 (三)參與本會所提供之進修課程。 (四)妥善使用志工證。 (五)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應保守秘密。 (六)不得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七)執行本會及本隊分配之服務工作。 (八)參與本隊推展之各項活動。 (九)出席本會及本隊規定應參加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依本會值班表值勤。
- 十二、志工之考核:依「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辦理。
- 伍、會議
- 十三、志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應於開會前七日公告並通知,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本會得 派員督導。志工大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半數志工出席,並經出席志工過半數之同意。 除修改本設置要點、解除志工資格等事項,由本會自行決定外,其餘會議之議決事項 報經本會核定後施行。
- 十四、志工得於志工大會,出具本會之委託書,載明授權委託代理人,出席志工大會。一志 工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志工隊,委託 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志工 隊後,志工欲親自出席志工大會,應於志工大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志工隊為撤銷 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十五、幹部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隊長召集並主持之;如隊長因故無法出席,則由副隊 長主持;若有重大事項須處理時,得加開臨時會議。
- 陸、附則
- 十六、本設置要點報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 附件及相關表格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管理考核及獎勵要點 附表1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召募面談紀錄表 附表2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試用紀錄表 附表3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基本資料表 附表4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服務登記表 附表5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請假單 附表6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隊長推薦書 附表7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大會委託書 附表8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考核評量表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46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志工隊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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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330496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