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則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2 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綠覆面積:指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建築物本體及屋頂 平臺各綠覆面積之總和。 二、綠覆率:指總綠覆面積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 三、各類植栽綠覆面積比率:指各類植栽之綠覆面積與建築基地綠覆面積 總和之比值。 四、等效綠覆面積:指依各植栽種類之綠覆面積與其實際遮蔭效益之降溫 係數計算之綠覆面積。 五、綠容率:指等效綠覆面積總和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值。 六、立體綠化設施:指設置於陽臺、露臺外緣及外牆面外之雙層植生遮陽 牆等綠化設施。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4 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建築基地區分為下列五類: 一、第一類建築基地:新開闢一公頃以上公園用地之建築基地。 二、第二類建築基地: (一)完整街廓之建築基地。 (二)公有建築物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基地。 (三)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實設容積較法定容積增加之建築基地。 三、第三類建築基地: (一)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且 實設容積較法定容積增加之建築基地。 (二)第一款以外之公園用地、既有公有建築物或公私立各級學校之建築 基地。 四、第四類建築基地: (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平方公尺。 (二)住宅區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住宅區以外其餘各土地使用分區 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且實設容積較法定容積增 加之建築基地。 五、第五類建築基地:前四類以外之建築基地。 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以所占面積較大之使用分區及整宗建 築基地面積認定建築基地類別。 建築基地同時符合第一類至第四類類別時,以類別序號在前者為其認定之 建築基地類別。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5 條前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覆率及綠容率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建築基地:綠覆率百分之九十以上,綠容率二點零以上。 二、第二類建築基地:綠覆率百分之八十以上,綠容率一點九以上。 三、第三類建築基地:綠覆率百分之七十以上,綠容率一點八以上。 四、第四類建築基地:綠覆率百分之六十以上,綠容率一點六以上。 五、第五類建築基地:綠覆率百分之五十以上,綠容率一點四以上。 綠容率之計算方式如下:等效綠覆面積【喬木面積(平方公尺)×喬木降 溫係數+灌木面積(平方公尺)×灌木降溫係數+其他植栽種類面積(平 方公尺)×其他植栽降溫係數】÷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前項降溫係數之規定如下: 一、高遮蔭喬木:三。 二、低遮蔭喬木:二。 三、灌木:一點二。 四、其他植栽種類:一。 第一項綠覆率及綠容率之規定,於單一宗建築基地內之局部新建執照者, 得以整宗基地綜合檢討或依建築基地內合理分割範圍單獨檢討。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6 條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綠化總固碳當量應大於二分之一最小綠化面積 與下列固碳當量基準值(公斤 / 平方公尺‧年)之乘積: 一、第一類建築基地:零點九九。 二、第二類及第三類建築基地:零點八三。 三、第四類及第五類建築基地:零點六六。 前項綠化總固碳當量之計算,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7 條法定空地內各類植栽之種植及其設施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 定者,不計入綠覆面積及等效綠覆面積: 一、植栽生長之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類、棕櫚類:一百五十公分以上。但覆土深度一百二十公分以 上未達一百五十公分者,其綠覆面積以百分之八十計算;覆土深度 一百公分以上未達一百二十公分者,其綠覆面積以百分之六十計算 。 (二)灌木類:六十公分以上。 (三)藤蔓類、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等其他植栽種類:三十公分以上 。 二、建築基地面臨道路側指定退縮達三點六四公尺以上之帶狀式開放空間 或無遮簷人行道者,應依下列規定種植喬木: (一)喬木類綠覆面積,應佔開放空間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臨道路側一點五公尺範圍內應種植喬木類作為行道樹,覆土深度達 二公尺,株距應為四公尺至六公尺,分枝高度距地面二點五公尺以 上。但植栽穴鄰近有共同管線或變電箱等設施確有困難者,不在此 限。 (三)單獨植栽穴面積,大喬木四平方公尺以上,中喬木二點五平方公尺 以上,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帶狀樹穴面積,單株大喬木二 點五平方公尺以上,單株中、小喬木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且帶狀 樹穴寬度至少一公尺以上。 (四)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後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三、植栽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 水設施。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8 條立體綠化設施各類植栽之種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計入 綠覆面積及等效綠覆面積: 一、植栽生長之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類、棕櫚類:七十公分以上。 (二)灌木類:四十公分以上。 (三)藤蔓類、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等其他植栽種類:十公分以上。 二、喬木類,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後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三、藤蔓類植栽以立面方式種植者,竣工完成時之實際被覆面積應達該綠 覆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且藤蔓植株每公尺至少五株以上。 立體綠化設施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陽臺或露臺外緣者,深度不得大於二公尺,其立體綠化設施綠 覆面積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自覆土完成面之欄杆高度不足一點二 公尺部分應設置透空或透視欄杆。 二、設置於陽臺外緣者,其直上方高度應達六公尺以上或至少間隔一樓層 。 三、設置於外牆面外之雙層植生遮陽牆者,自其外緣至外牆中心線深度不 得大於二公尺。 四、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之自動滴灌系統或必要保養維護設施。 五、植栽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 水設施。 六、應考量風力安全因素;所增加之靜載重,應核實計算,並詳列於結構 計算書中。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9 條屋頂平臺上各類植栽之種植及其設施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 定者,不計入綠覆面積及等效綠覆面積: 一、植栽生長之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類、棕櫚類:七十公分以上。 (二)灌木類:四十公分以上。 (三)藤蔓類、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等其他植栽種類:十公分以上。 二、喬木類,種植初期樹冠應達長成後面積三分之一以上。 三、灌木類綠覆面積,應達屋頂平臺綠覆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植栽生長處在混凝土構造上方時,應同時設計植栽穴、排水設施及防 水設施。 屋頂平臺除都市計畫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綠覆面積應達該屋頂平 臺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屋頂平臺因綠化所增加之靜載重,應核實計算,並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屋頂平臺因設置綠化設施增加必要設備層或植栽覆土,其高度在八十公分 以下,不計入建築物高度。必要設備層包含隔熱、防水、管線及複層板等 設施。 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女兒牆高度不足一點五 公尺部分應設置透空之欄杆。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 牆退縮一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屋頂平臺依法設置之太陽能光電設備、洗窗機之軌道、通氣墩座、雨水回 收設施等必要設備,得計入屋頂平臺無法綠化之面積。 第五條第三項高遮蔭與低遮蔭之喬木種類,及第七條至第九條綠化得採用 之植栽種類參考,由都發局另行公告。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0 條綠覆面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喬木類以米高徑、棕櫚類以裸幹高依其株距分別計算綠覆面積。 二、灌木類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應栽植四株以上。 三、草花類、地被類、草皮類等其他植栽種類,以實際被覆面積計算;草 溝以實際被覆面積加百分之十計算。 四、以透水性植草磚築造者,以舖設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五、生態水池或溪溝有水生及濕生植物類,均以其水面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 六、雙層植生遮陽牆以各樓層設置植栽槽寬度及三公尺高度計算。 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內各類植栽之種植,應符合都發局所定之各類植 栽綠覆面積比率。 第一項第一款喬木類及棕櫚類綠覆面積之計算公式及前項各類植栽綠覆面 積比率,由都發局另行公告。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1 條因建築基地條件特殊,未能符合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事項,經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 理審議會審議通過,或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得不受限制。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2 條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內車道、人行步道或廣場等舖面,應設置百分之 五十以上面積之透水性材料,並與臨接道路之人行道順平。透水鋪面下方 覆土深度至少應有三十公分之砂石級配層。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3 條第四條所定各類建築基地之汽車坡道與法定空地綠化交接處,應以高度九 十公分以上綠化設施或景觀設施予以區隔,二者並應分別設置出入口。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4 條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其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植栽配置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但建築基地條件特殊 者,得以兩百分之一為之。 二、植栽剖面詳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十之一。 三、綠容率檢討表、綠覆率檢討表、固碳當量檢討表。 四、澆灌系統及各項設施剖面詳圖。 五、綠化管理維護計畫及公寓大廈規約草約。 六、其他經都發局規定項目之圖說。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5 條依本規則設置之綠化設施,應由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負責維護管理。 起造人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綠化管理維護計畫(含綠化設施竣工圖說 及現況照片),並交付予前項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6 條本規則所需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行公告。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5.01.01
- 第 17 條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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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341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並自115年1月1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14年07月31日修正全文17條,自115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