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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5-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同日下達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 三、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暨所屬單位停車場(以下簡稱 本停車場)。
  • 四、本停車場適用對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暨所屬單位辦公大樓員工及委外廠商派駐人員。
  • 五、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下: (一)汽車收費標準:每月收費新臺幣 650 元。 (二)機車收費標準:每月收費新臺幣 150 元。
  • 六、本停車場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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