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第2條第5款及13條第1項。
- 二、目的:規範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 備查程序,以提升增修作業之行政效率。
- 三、備查程序: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及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 備查程序如下(如附件1、流程圖): (一)本市各區公所於完成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初稿),送各區災害防救 會報核定前一個月,應先行以電子檔函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市災 防辦公室)。 (二)本市災防辦公室函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 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初稿)進行檢閱,提供檢閱意見(檢閱意見表 如附件2),並於兩週內函復本市災防辦公室轉各區公所參酌修正。 (三)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完成並經各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函送本市災 防辦公室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四、備查資料: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提報本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時,應檢附下列資料 : (一)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修正重點說明及前後對照表(如附件 3、修正內容對 照表)。 (二)各行政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電子檔。 (三)各行政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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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消減字第10534465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