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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管字第1053069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7月8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發展觀光事業,促進臺北市轄區河域活動之發 展,公平、公正審議載客小船經營業之營運申請,依據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 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特成立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七人,置召集人一人,由交通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交通局就下列有關 人員聘(派)兼之: (一)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臺北市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五)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載客小船經營業提出之營運申請。 (二)其他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主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交通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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