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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載客小船營運及碼頭管理自治條例
第 5 條載客小船營運申請案,涉及航政、水利、觀光及都市發展等領域,應由交 通局組成載客小船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交通局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5)北市交管字第1053069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5年7月8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