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飲用水 質之品質及安全,針對建築物之用戶水質鉛含量狀況採樣檢驗測定( 以下簡稱水質檢測)及用水設備內線辦理鉛管更新之補助事宜,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水質檢測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之非公有建築物。 本要點鉛管更新補助對象,為本市民國六十八年以前領有使用執照或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給水內線為鉛管之非公有建築物。 前項之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管理委 員會或推舉管理負責人並完成報備程序。
- 三、申請水質檢測補助者,由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檢附 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補助之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水質檢測補助金額以實際檢測支出費用計算。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以 下同)一千元。 水質檢測補助每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 四、水質檢測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由取得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依規定辦理。
- 五、水質檢測補助案件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 向都發局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 件不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水質完成檢測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水質鉛含量檢驗結果報告書。 (三)檢測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 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撥付補助款領據。 (五)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六、鉛管更新補助範圍為自來水管線量水器以內至各用戶之管線更新,包 含專有部分管線及共用部分管線。
- 七、申請鉛管更新補助者,由符合第二點第二項規定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提 出補助之申請;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 出補助之申請。
- 八、鉛管更新補助額度為實際更新管線費用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位於專有 部分之管線更新補助額度每戶不得超過一萬元,共用部分管線每棟建 築物不得超過三萬元。
- 九、鉛管更新補助同一棟建築物以補助一次為限。屬公寓大廈者,其各棟 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專有部分,應一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報備文件影本及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可明確辨識共用部分管線及各戶位於專有部分管線為鉛管之現況照 片,並由合格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簽認現有水管為鉛管。 (四)前款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影本。 (五)公共管線部分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更新之會議紀 錄。 (六)位於專有部分之管線,檢附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之同意書 。 如非屬公寓大廈者,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件,惟 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 十、鉛管更新補助申請人應於申請案件核准後二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都 發局請領補助款。逾期未請領者,喪失補助款請領資格。應備文件不 全,經通知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亦同: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 (二)修繕照片:施工前後對照照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收據應有免用 統一發票章)及詳列施作項目之計價單。 (四)修繕廠商自來水管承裝商當年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之會員 證影本。 (五)撥付補助款領據。 (六)申請撥付之申請人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十一、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於完成水質檢測 或施工完竣後續依第五點及前點規定辦理補助款請領事宜。
- 十二、完成水質檢測或鉛管更新施工完竣辦理補助款請領,經都發局核定 後,依領據所附匯款資料,撥付予申請人,申請人並應依法申報所 得稅。
- 十三、都發局應定期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
- 十四、申請人申請補助,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之一 部或全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款: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 (二)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者,都發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都發局並得依情節輕重,不再受理申請人依 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 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申請案件依收件時間排序,受理補助期間若經費用罄,即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
-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十八、本要點受理補助期間,由都發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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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12
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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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2586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點;並自106年6月1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