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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5324475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溯自104年3月3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籌辦「第二美術館」選址及營運模式相關事項之 諮詢,特設「第二美術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委員九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前項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 二分之一。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 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及會指派專 門委員以上人員,以及具有文化、藝術、博物館等專長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聘(派 )兼之。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擬定「第二美術館」之選址、設計、營運模式、定位。 (二)其他相關事務之建議。
  • 四、本會依實際需求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機關之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學者 專家及社會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五、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車馬費。
  •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在年度所列相關費用項下支應。
  • 七、本會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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