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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053290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落實測量儀器辦理校正工作,以 確保測量成果品質,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三條訂定本須知。
  • 二、本市簡易基線場(以下簡稱基線場)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以下簡稱地政局),各基線場維護管理機關為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 務所及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總隊)。
  • 三、基線場以辦理電子測距儀簡易測距校正為限,場地設置資訊如附表一 。
  • 四、本府各機關及各界測量業務需求機構單位或民間團體得免費使用基線 場,惟以公務優先為原則。
  • 五、儀器簡易測距校正程序如下: (一)於標示 0 公尺樁標位置架設待校正電子測距經緯儀,分別觀測 5 公尺、23 公尺、31 公尺及 59 公尺(95 公尺長度之基線場, 需多觀測 77 公尺及 95 公尺)樁標距離。 (二)將儀器移至 5 公尺樁標位置,再分別觀測 23 公尺、31 公尺及 59 公尺(95 公尺長度之基線場,需多觀測 77 公尺及 95 公尺 )樁標距離。 (三)各站應以正、倒、正、倒鏡順序觀測 4 次,每次觀測均測定 3 次距離,以 4 次觀測共 12 個觀測值總平均為各段之測定距離。 (四)利用回歸分析方法計算求得之加常數及乘常數,將各段之測定距離 加上改正常數後為校正值,各段之校正值與標準距離較差為剩餘誤 差,剩餘誤差之絕對值均應小於 3 倍之待校正電子測距經緯儀精 度規格,且超出 1 倍測距儀規格精度者不超過測段數之 32% ; 另各段測定距離與標準距離差值為器差,器差之絕對值均應小於 3 倍之儀器精度規格,符合以上條件才視為合格;場地標準距離由各 場地維護管理機關定期更新上傳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頁。
  • 六、使用基線場辦理電子測距儀測距簡易校正時應保持場地清潔並保持校 正樁標完整,倘於辦理校正時發現樁標有損毀或移動之情形,應即通 知維護管理機關,俟維護管理機關重新建置後再使用,以確保儀器校 正成果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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