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2-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地測字第1053290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