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參與臺北捷運新店線 CH221 標工程,因壓氣施工 致罹患減壓症之勞工,提供該等勞工醫療、交通及生活費用等補助, 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補助對象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 (一)非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 (二)曾參與臺北捷運新店線 CH221 標工程,且與該標廠商未達成和解 ,仍有持續治療之需求者。
- 三、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補助生活津貼(含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補助 等),每月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每期補助三個月,最多以 三十六個月為限。
- 四、申請人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 二區工程處(以下簡稱捷運局二區工程處)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六個月內職業醫學科或潛水醫學相關科別醫師開立之減壓症診斷證 明書。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收據(附件二)。
- 五、審核及撥款: (一)申請文件不全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收到申請文件後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二周,審 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撥款方式:第一期補助款,於捷運局二區工程處核定並書面通知後 三周內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四)第一期撥款後,申請人得每三個月請領一次補助款,請領時應檢附 前三個月就醫證明及領款收據。
- 六、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內死亡,則補助當然終止,已發放之生活津貼不 再收回。
- 七、捷運局二區工程處得隨時派員或委請申請人所在地之當地政府訪視補 助對象接受治療情形,申請人不得拒絕。
-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 部之補助: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 (二)檢附不實資料辦理請款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三)拒絕前點規定之訪視。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者,捷運局二區工程處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 九、申請人應自本計畫發布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 十、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捷運工程特別預算準備金項下支應。
- 十一、本計畫未規定者,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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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捷二區字第1096009559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9年8月3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