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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6)北市地登字第10631465600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本局暨所屬所隊介接使用臺北市數位印 鑑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以加強防範申請案件檢附偽造印鑑證明之情形,減 少損害賠償事件發生及申辦地政業務使用印鑑證明之場合並增加承辦人員辨識印鑑章印 紋之準確度,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印鑑系統係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當事人印鑑章之印模,於印鑑系統中建檔,供本局暨所 屬所隊比對民眾申辦案件所蓋印紋使用。
  • 三、業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案件。 (二)申領徵收補償費案件。 (三)申領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 (四)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案件。
  • 四、使用印鑑系統有下列疑慮時,得利用聯繫單(如附件一),請本市戶政事務所查明: (一)印模不清: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如有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自動驗印效果不佳或 比對結果有疑慮時。 (二)若發現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印鑑系統之印鑑登記日期不一致者(為空白或不一致者 )。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通行碼: 因業務需要使用印鑑系統者,應依程序申請使用通行碼(含帳號及密碼)。 (二)使用人應親自使用通行碼查詢、取得資料: 1.非經配用通行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通行碼查詢、取得資料。通行碼 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取得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 取得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經核准查詢之單位應設立專人管理之查詢印鑑資料登記簿(如附件二):由承 辦人員查詢時將文號或案號及被查詢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實登錄於登記簿 上,該登記簿一律陳送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閱後備查。
  • 六、通行碼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通行碼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人。 (二)使用者通行碼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文件資料列冊移 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以利管理。 (三)經配用通行碼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時,管理者即取消其使用權限,其職務接辦 人員應重新申請通行碼。
  • 七、稽核管理: (一)稽核小組: 1.外部稽核:由本局土地登記科、資訊室及政風室派員組成。 2.內部稽核:由本局使用單位及所隊自行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1.外部稽核:本局查核所屬所隊,依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介接地政機關使用 稽核規定,為每季一次。 2.內部稽核:本局各使用單位及所隊所自我稽查,比照戶役政查詢系統查核頻率 ,為每月一次,抽查數量為每月比對總數之百分之一;每月比對總數未達一百 件者,抽查數量至少一件。 (三)各使用單位配用通行碼工作管理者之主管,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各項比率抽查 使用情形,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 報處理。 (四)稽核紀錄表格式、稽核項目依附件三處理。
  • 八、介接查詢作業安全規定 (一)每季進行安全弱點檢測作業(包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並依弱點掃描結果進 行弱點修補,以及安裝防毒軟體連線至防毒軟體主機更新。 (二)訂定使用者帳號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機關名稱、使用者姓名、生效日期及註銷 日期,並每季進行系統帳號權限審查。(如附件四) (三)使用者有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之情形,應有廢止或註銷帳號之作業程序,並應 即調整權限或註銷帳號(如附件五)。 (四)內部稽核資料書面至少保留 3年,以備提供民政局查核。
  • 九、使用印鑑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相關 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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