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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3-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12)北市地登字第1126002154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之附件一、第5點條文之附件二、第7點條文之附件三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五;並自函頒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規範本局暨所屬所隊介接 使用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以下簡稱印鑑系統),以加強防範申 請案件檢附偽造印鑑證明之情形,減少損害賠償事件發生及申辦地政 業務使用印鑑證明之場合並增加承辦人員辨識印鑑章印紋之準確度,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 二、印鑑系統係本市各戶政事務所將當事人印鑑章之印模,於印鑑系統中 建檔,供本局暨所屬所隊比對民眾申辦案件所蓋印紋使用。
  • 三、業務項目: (一)土地登記案件。 (二)申領徵收補償費案件。 (三)申領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案件。 (四)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業務案件。
  • 四、使用印鑑系統有下列疑慮時,得利用聯繫單(如附件一),請本市戶 政事務所查明: (一)印模不清:印鑑系統檔存之印模如有模糊不清致無法比對、自 動驗印效果不佳或比對結果有疑慮時。 (二)若發現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印鑑系統之印鑑登記日期不一致者( 為空白或不一致者)。
  • 五、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通行碼: 因業務需要使用印鑑系統者,應依程序申請使用通行碼(含帳 號及密碼)。 (二)使用人應親自使用通行碼查詢、取得資料: 1.非經配用通行碼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通行碼查詢、 取得資料。通行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取得資 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取得資料及相關使用規 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2.經核准查詢之單位應設立專人管理之查詢印鑑資料登記簿( 如附件二):由承辦人員查詢時將文號或案號及被查詢人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實登錄於登記簿上,該登記簿一律陳送 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閱後備查。
  • 六、通行碼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通行碼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 代理人。 (二)使用者通行碼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 關文件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以利管 理。 (三)經配用通行碼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時,管理者即取消其使用 權限,其職務接辦人員應重新申請通行碼。
  • 七、稽核管理: (一)稽核小組: 1.外部稽核:由本局土地登記科、資訊室及政風室派員組成。 2.內部稽核:由本局使用單位及所隊自行派員組成。 (二)稽核頻率: 1.外部稽核:本局查核所屬所隊,依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 介接地政機關使用稽核規定,為每季一次。 2.內部稽核:本局各使用單位及所隊所自我稽查,比照戶役政 查詢系統查核頻率,為每月一次,抽查數量為每月比對總數 之百分之一;每月比對總數未達一百件者,抽查數量至少一 件。 (三)各使用單位配用通行碼工作管理者之主管,應會同業務主管單 位依各項比率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稽核紀錄,保留備查。如 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處理。 (四)稽核紀錄表格式、稽核項目依附件三處理。
  • 八、介接查詢作業安全規定 (一)每季進行安全弱點檢測作業(包含作業系統及應用系統),並 依弱點掃描結果進行弱點修補,以及安裝防毒軟體連線至防毒 軟體主機更新。 (二)訂定使用者帳號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機關名稱、使用者姓名 、生效日期及註銷日期,並每季進行系統帳號權限審查。(如 附件四) (三)使用者有職務調動、離職或退休之情形,應有廢止或註銷帳號 之作業程序,並應即調整權限或註銷帳號(如附件五)。 (四)內部稽核資料書面至少保留 3年,以備提供民政局查核。
  • 九、使用印鑑資料之單位或人員,應妥善保管及利用該資料,違反相關法 令規定者,依相關規定懲處;致當事人權益受損,發生爭議或訴訟者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賠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負損害賠償或國家 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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