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小巨蛋場館檔期之申 請與審核,確保臺北小巨蛋活動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主管及辦理機關 本注意事項之主管機關為本局,檔期審議由本局執行,經營管理單位 為與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簽訂委託契約之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三、申請流程 (一)申請期間: 1.一般檔期之年度申請: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6 月檔期 之申請;每年 9 月開放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之申請。 2.空餘檔期臨時申請:審查結束公布檔期後,所餘檔期如無候補單 位則由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受理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惟主辦單位 需於進場裝台首日 45 天前提出申請案。 3.公益檔期之年度申請:每年 3 月開放次年 1 月至 12 月公益 檔期之申請。有關公益檔期申請,應依「臺北市政府審查申請使 用臺北小巨蛋公益檔期注意事項」辦理。 4.特殊檔期申請:為讓國際性體育賽事或國際大型藝文展演節目能 及早洽談,開放每年 3 月受理次年 7 月至 12 月檔期申請案 ,每年 9 月受理後年 1 至 6 月檔期申請案,惟該申請案檔 期租用日數需至少 21 天或節目場次達 15 場以上。 (二)申請資格:凡向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或自然人。 (三)申請資料: 1.場地租借申請表正本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各乙式二份。 2.活動企劃書乙式二份;另表演藝術類活動檢附有聲資料乙份及活 動演出意向書者為優先考量。 3.申請公益檔期者,應為本府各機關主辦或合辦之活動。依「臺北 市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辦理。 (四)遞件方式:上班時間親洽或寄至經營管理單位「臺北市 104-48 中 山北路二段 48 巷 7 號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收。
- 四、檔期審議及注意事項 (一)年度檔期申請案:收件截止翌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由本局依據「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檔期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檔期審議會議, 於會議結束後函知經營管理單位公告審查結果,並函覆申請者。 (二)空餘檔期臨時申請案得採開會審議或通訊評議。 (三)檔期申請案件由審議委員會依企劃案完整性及可行性、場地技術與 公共安全考量、專業執行力、辦理類似活動之實績、與本場館配合 經驗及場館效益等,予以審核。若遇檔期衝突時,由審議委員會依 上述項目審議外,另得依下列條件決定: 1.「國際性正式體育賽會(事),經該單項國際運動總會認可,或 全國性體育賽會(事)經全國單項協會認可,且列入年度行事曆 者」。 2.國際性大型藝文展演活動,對提昇臺北市國際地位有顯著助益者 。 3.考量場館活動之多元性或申請單位於當年度已獲得檔期數目較少 者。 (四)本場館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 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涉及政治性議題活動。 (五)活動如有振動超標引發公共安全之疑慮或申請者曾遭投訴反映引起 振動者,委員會將另要求申請者於簽約前提出「活動因應計畫」( 參考附件),並進行專案審查。 (六)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如有刻意挑釁振動之情形,致 接獲投訴反映引起振動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 申請者日後申請租用場地權利 2 年至 3 年。 (七)各申請案於臺北小巨蛋辦理之活動,應依著作財產權相關規定辦理 ,如有違反者,得召開會議視情節輕重,停止演出者及申請者日後 申請租用場地權利 2 年至 3 年。
- 五、簽約及繳費 (一)通過檔期審議核可者:應於經營單位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款作 業。 (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暨繳款作業,視同放棄該檔期。
- 六、變更或取消 (一)申請者於獲得檔期並與經營管理單位完成簽約租用手續後,如欲變 更原申請企劃案(含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活動內容等),須於 進場裝台日 5 個月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審議委 員審議,倘其變更內容,未獲檔期審議委員會通過者,視同取消原 檔期活動;若未於裝台前 5 個月前提出變更者,視同取消該檔期 ,原申請者不得提出異議。 (二)已通過審議檔期之互換、檔期加減租、演出場次及活動名稱(不涉 及實質內容變更者)之變更申請案,得由經營管理單位決定後,副 知本局。若涉及演出內容變更者,則需依本注意事項重新送審。 (三)經營管理單位通知或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相 關事宜。
- 七、臺北小巨蛋場館使用管理及收費方式另詳「臺北小巨蛋租用管理要點 」及「臺北小巨蛋場館場地收費標準表」,獲得檔期之活動應避免引 發鄰近建築物共振且須遵照維護社區安寧及公共安全之規定辦理。
- 八、申請、受理、審查及公布等期限,若因作業時程未能如期舉辦或結束 ,經營管理單位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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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59
臺北小巨蛋場館活動檔期申請暨審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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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630229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自106年2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