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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13014189號函停止適用;並溯及自111年4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經營管 理北投溫泉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設置「北投溫泉博物館義務服 務暨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於本館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合約簽署書生效日起自動失效。
  • 三、本會職掌如下: (一)推動並輔助博物館之營運 (二)向社區倡導本會與本館之使命,提供彼此溝通聯繫之橋樑 (三)制定博物館之宗旨任務及發展計畫 (四)制定博物館之各項政策 (五)訂定每年募款目標,以確保財務穩定 (六)訂定年度經營管理計畫 (七)招募及培養與本館業務相關專業人員 (八)其他臨時事項之決議
  •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並擔任委員,主持 本會各項事務之進行。委員十五人,由北投區之里長二人、社區代表 九人(得包括非營利組織代表、個人代表或學校代表),並置北投溫 泉博物館志工隊志工代表一人、北投區公所代表一人及本局代表二人 共同組成,由本局聘(派)兼之。
  • 五、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若無故缺席三次, 自然解聘,因缺席而喪失委員資格者不得依同款再聘派;政府及學校 代表可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委員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另行聘( 派)遞補之;但本府及學校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
  • 六、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七、本會依推動博物館館務之需要籌組任務小組,得視任務性質,邀請其 他社會人士或專業相關人士與本會委員共同組成。
  • 八、本會開會時,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單位、社會相關人士或專業人士 出(列)席,並得經本會同意,擔任本會任務小組召集人或成員。
  • 九、本會決議各事項應送本局核備後實施。
  • 十、本會委員以無給職方式提供義務服務。
  •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或由本會自行籌措。
  • 十二、本要點須經委員會通過後報文化局核備,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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