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於處理涉外治安案件時,為保障 不諳中、英語之外籍人士權益,提供必要之通譯服務,使其費用合理 化,並予本局所屬於支給通譯費用時,能據以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依本要點得支用通譯費用之案件如下: (一)處理涉外治安案件必須使用英語以外之外語通譯協助答詢或製作筆 錄者。 (二)執行一次性專案勤務或擴大臨檢等勤務需英語以外之外語通譯到場 協助者。 涉外治安案件相關人員為外籍勞工而適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 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作業要點」得向勞動部申請通譯 費者,依該要點辦理。
- 三、通譯費用支給標準: (一)洽請本局建置之通譯名冊或其他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及民間團體 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通譯者: 1.平日(六時至二十二時):每一小時新臺幣三佰元。 2.夜間(二十二時至六時)或假日:每一小時新臺幣伍佰元。 3.未滿半小時者,通譯費用減半計算,超過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 一小時計。 4.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之放假日為準。 (二)洽請本局人員或其他政府機關人員協助通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向各所屬機 關申請,本局不另核發交通費及通譯費用。 2.非上班期間出勤者,依前目支給標準辦理。 (三)通譯人員現場協助執行專案性勤務所需之通譯費用,以一次勤務新 臺幣一仟元支給。
- 四、通譯起、迄時間之計算: 通譯人員到場向偵辦案件員警報到後,即開始起算時間,並以筆錄製 作完成時間為結束時間。 通譯人員及承辦員警應共同於通譯費領據(格式如附件)上確認起、 迄時間無訛後,雙方簽名或蓋章。
- 五、通譯人員交通費補助標準: (一)通譯人員乘坐交通工具,以搭乘公共汽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為 原則,不另予補助。 (二)通譯人員遇夜間(二十三時至六時)無法搭乘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時 ,得搭乘計程車,檢據覈實報支,每次往返合計之交通費以新臺幣 伍佰元為限。
- 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確認筆錄製作完成後,通譯人員應於筆錄上簽名。 (二)遇同案有多名外籍人士涉案時,得同時洽請二名以上或適當人數通 譯人員協助。 (三)如各單位建置之通譯名冊人員因故無法擔任或不敷使用時,得協請 熟諳該國語言之適當人員擔任臨時通譯。 (四)遇重大、敏感性案件或因該語言通譯有急迫之需求等特殊事由,各 單位經報奉本局核准後,可專案申領通譯費,不受本作業要點限制 。
- 七、通譯費用嚴禁重複報領及不實請領,如經發現,除依法究辦外,並追 究相關人員行政監督不周之責任。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0-08-300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治安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外字第106327849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6年6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