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期公開化、透明化合理支用民 間捐款,依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社會福利及弱勢關懷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城市交流、 維管轄下財產及政令宣導。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以代收代付方式運用, 並依政府採購法、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 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或各該特種基金。 (三)不能得知捐款者、指定對象及用途者,依規定解繳市庫或各該 特種基金。
- 四、支用民間捐款,應尊重捐款者意願,於其指定對象及用途範圍內為之 。 新臺幣(以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先行支用後,報委員會追認,決 行層級如下: (一)新臺幣 6仟元(含)以下:課室主管及其代理人。 (二)逾 6仟元至 2萬元:副區長及其代理人。 (三)逾 2萬元至15萬元:區長及其代理人。 逾15萬元者,應提委員會審議後,始得支用。
- 五、本捐款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每 6個月定期公告,以供大眾查閱。並 由本所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核小組,於每年八月底前實 施一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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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准修正第2、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