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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2-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臺北市中山區公所奉首長核准修正第2、4點條文;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