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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0-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法綜字第112302960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之附表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臺北市動物之家,指動保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設置之動物收容處所。
  • 第 4 條
    臺北市動物之家提供服務之項目及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 5 條
    本標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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