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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教終字第1083017782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為強化本園依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以下簡 稱動物認養辦法)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收受之動物認養捐款之收支運用管理效能,爰依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園接受個人及民間企業或團體指定支持用於下列野生動物保育整體發展相關事項之動 物認養捐款(以下簡稱本捐款): (一)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二)參與國內外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三)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四)執行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所需之費用。 (五)改善動物既有圈養環境之設施設備。 (六)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七)發展野生動物醫療及疾病管理相關技術。 (八)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 三、本捐款存入本園動物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並依會計程序辦理。
  • 四、本捐款之支用與管理,由本園另設置動物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管理。
  • 五、本捐款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 簡稱教育局),轉送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
  • 六、本捐款於動物認養辦法廢止及本園停止辦理動物認養活動時,倘有結餘,其餘款全數解 繳市庫。
  • 七、本園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公告截至前一年度捐款者名單、經費運用成果報告、收支明細及 使用情形,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告特定事項。
  • 八、凡一次或一年內累計捐款達貳拾萬元以上者,由本園報請教育局頒給榮譽狀,並依規定 辦理。
  • 九、本園應於年度終了及完成結算後,將捐款辦理情形函報教育局,並層轉臺北市議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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