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教終字第1083017782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