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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人管字第113300152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資產有效合理利用,強化市 有資產運用效益,特設臺北市政府市有資產活化及運用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財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 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代表一人。 (六)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 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統合市有房地資訊及調配運用。 (二)研議市有房地活化及運用政策。 (三)檢討清理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市有房地事項。 (四)其他有關市有房地之活化及運用事項。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 定。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得依業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 學者列席。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局派員兼辦之。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小組俟任務完成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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