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1-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1183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市有資產有效合理利用,強化市有資產運用效益, 特設臺北市政府市有資產活化及運用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四)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代表一人。 (六)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循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 例以不低於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統合市有房地資訊及調配運用。 (二)市有房地活化運用政策之研議。 (三)檢討清理閒置、低度利用及不經濟使用之市有房地事項。 (四)其他有關市有房地之活化運用事項。
  • 四、本小組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或指定相關機關參加或列席。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財政局負責。
  • 六、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