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為譽揚致力於本市受保護樹木保護及養護工作、積 極宣傳推廣樹木保護有顯著貢獻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保護樹木譽揚對象為有下列貢獻或實績之一者: (一)致力於受保護樹木保護及養護工作。 (二)宣導、推廣教育樹木保護工作績效優良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具有顯著貢獻者。
- 三、辦理時間原則採不定期方式專案表揚,申請時間以本局官網公告為準 。
- 四、本要點所定譽揚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優先補助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 (三)相關實績公告於網站宣揚。 (四)其他。 前項第(二)款需另依臺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規定 辦理申請並自行表述獲獎事蹟以供審查委員參酌。
- 五、申請方式 公告受理期間由申請人自行向本局提出參選申請(報名表詳附件 1-A ),或由機關團體、專家學者等推薦參選人(推薦報名表詳附件 1-B ),申請類別如下: (一)權管類:受保護樹木所有人、管理人。 (二)技術養護類:進行受保護樹木實質養護作業之個人、公司、團體、 機關或法人等。 (三)宣導類:宣導、推廣教育樹木保護工作之個人、公司、團體、機關 或法人等。 (四)其他類:非屬前三款者。
- 六、審查程序 (一)初審: 經申請人所提出具體貢獻或事蹟之參選書面資料(提案計畫書格式 詳附件 2-A,推薦說明書格式詳 2-B〉,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如 應闡述事項無法具體證明事實者,經本局通知補正到達之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不合者不予受理。 (二)複審: 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領域代表等,籌組五至七人專案小組委 員會,並召開會議進行複審,審查時得通知申請人到場簡報說明。 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查。審查結果將簽報機關首 長後於本局官網公告周知。
- 七、專案小組應就參選人貢獻事蹟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創新性及 特色性進行評審。
- 八、專案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 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前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九、譽揚之個人、公司、法人或團體合計以 4-6 名為原則,並得視評選 結果酌予增減;本獎項評審結果如無適當人選,得宣告從缺。
- 十、獲獎人接受譽揚後,如因發生違法事件或具體貢獻事蹟發生重大瑕疵 者,本局得撤銷或追回譽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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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41557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13年12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