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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10)北市陽院社字第110600217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使用者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新名稱: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服務對象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
  • 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侵害及保護服務對象 之權益,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 侵害事件處理原則,訂定本院服務對象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以 下簡稱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 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三、本院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相關工作人員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並應 以實務性課程為主,理論性課程為輔。
  • 四、本院應強化服務對象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每年舉辦四小時性侵害自 我保護訓練及演練。 前項自我保護訓練,應配合服務對象之需求,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五、本院應建立外部輔導機制,聘用外部督導,以協助預防、察覺院內疑 似性侵害或相關事件。並協助事件之評估及處遇工作。
  • 六、本院工作人員,應遵守本院之工作守則,包括不得對服務對象有性侵 害或有其他相關情事等之約定。 本院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 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或要求應徵者向警察機關申 請刑事紀錄證明,並得送教育主管機關查閱是否有疑似性侵害或其他 相關事件所致不適任教師之情形。
  • 七、本院受理服務對象疑似性侵害通報之管道如下: 通報專線: (平日) 02-28613333、 02-28617275 (夜間及例假日) 02-28611380轉分機 104 通報傳真: (平日) 02-28618004 (夜間及例假日) 02-28621034 通報電子信箱: df_ym008@mail.taipei.gov.tw
  • 八、本院工作人員,發現院內服務對象疑似遭受性侵害,於知悉時應立即 通報責任通報人員(平日為社工課,夜間及例假日為總值),責任通 報人員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之規定,填寫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以下簡稱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危機事件通報單」且至「我 要通報 -關懷 e起來」網站填寫通報資料,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 報。
  • 九、本院主管、工作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福利之人員,知悉有服務對 象疑似被性侵害情形而未通報社會局及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 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應負行政責任;如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 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處罰。
  • 十、本院處理服務對象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應妥予保密並維護服務對象 之名譽及隱私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並應予保密。
  • 十一、本院服務對象疑似性侵害事件後續辦理事項: (一)完成通報程序期間,由社工課依職權於事件發生三日內提交 本院初步調查報告予社會局;另本院內部單位緊急會商針對 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由本院發言人適時對外發言。 (二)本院應配合家防中心對疑似受害服務對象進行訪談(必要時 經同意後拍照或攝影)及評估處遇。 (三)於事件發生初期,得視需要提供服務對象所需之相關輔導。 於復原期間,得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其個別狀況提 供個別或團體之輔導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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