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防治性侵害及保護服務使用者之權益,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及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訂定本院服務 使用者疑似性侵害事件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 三、本院應每年至少舉辦一次相關工作人員之性侵害防治專業訓練,並應以實務性課程為主 ,理論性課程為輔。
- 四、本院應強化服務使用者對性侵害之識別能力,每年舉辦四小時性侵害自我保護訓練及演 練。 前項自我保護訓練,應配合服務使用者之需求,參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
- 五、本院應建立外部輔導機制,聘用外部督導,以協助預防、察覺院內疑似性侵害或相關事 件。並協助事件之評估及處遇工作。
- 六、本院工作人員,應遵守本院之工作守則,包括不得對服務使用者有性侵害或有其他相關 情事等之約定。 本院進用工作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或要求 應徵者應向警察機關申請刑事紀錄證明。
- 七、本院受理服務使用者疑似性侵害通報之管道如下: 通報專線: (平日) 02-28613333、 02-28617275 (夜間及例假日) 02-28611380轉分機 104 通報傳真: (平日) 02-28618004 (夜間及例假日) 02-28625301 通報電子信箱:ym008@mail.ym.gov.tw
- 八、本院主管、工作人員及其他執行業務之人員,發現院內服務使用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應 於知悉時立即通報社工課(夜間及例假日為總值),社工課(夜間及例假日為總值)並 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
- 九、本院主管、工作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福利之人員,知悉有服務使用者疑似被性侵害 情形而未通報社會局及家防中心,應負行政責任;如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並應依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條規定處罰。
- 十、本院處理服務使用者疑似性侵害事件過程,應妥予保密並維護服務使用者之名譽及隱私 權;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並應予保密。
- 十一、本院遇有服務使用者疑似性侵害事件,依下列處遇模式辦理: (一)本院主管及工作人員知悉服務使用者疑似性侵害事件應立即通知社工課(夜間 及例假日為總值),並由社工課(夜間及例假日為總值)立即填寫社會局「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危機事件通報單」及家防中心「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於 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 (二)完成通報程序期間,由社工課依職權於事件發生三日內提交本院初步調查報告 予社會局;另本院內部單位緊急會商針對法律問題取得共識,並由本院發言人 適時對外發言。 (三)本院應配合家防中心對疑似受害服務使用者進行訪談(必要時經同意後拍照或 攝影)及評估處遇。 (四)於事件發生初期,得視需要提供服務使用者所需之相關輔導。於復原期間,得 視案情與專家進行討論,並依其個別狀況提供個別或團體之輔導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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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106)北市陽院社字第106305038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