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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藝術字第10730103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溯自107年1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小巨蛋及臺北和平籃球館主 場館公益檔期申請與審查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各場館公益檔期之額度,依本府或所屬機關與經營管理單位就該場館 所簽訂之契約有關約定辦理。每一年度公益檔期之額度用罄時,本府 得公告不再受理申請;額度如有剩餘時,本府亦得依「臺北市政府公 益檔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決議,繼續受理申請,或 不再受理申請,將剩餘天數改供一般檔期使用。
  • 三、各場館公益檔期申請資格,限於本府各機關主辦或與其他政府機關、 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合辦單位)合辦(以下簡稱主合辦)之活動,並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四、各場館公益檔期之申請方式、資格審查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公益檔期活動分為體育類、非體育類。 (二)本府各機關主合辦之活動,應由該主合辦機關於活動前一年度之 1 月 20 日以前將申請案提送至文化局,並副知下列單位: 1.申請臺北小巨蛋公益期檔期者,副知臺北小巨蛋經營管理單位。 2.申請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者,副知教育局。 (四)同一機關所提送之各活動日期彼此有所衝突者,應自行協調檔期。 (五)同一機關應就所提送之案件,依其重要性排序,提供委員會審議時 參酌。
  • 五、各場館公益檔期審議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文化局彙整各主合辦機關檢送之公益檔期活動申請案資料及資格 審查結果,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審議結果由文化局通知本府各主合辦機關及各場館經營管理單位後 ,由經營管理單位另行辦理場館租借契約簽訂事宜。
  • 六、各場館公益檔期申請案件,應由委員會衡酌是否有助於市政推動或公 益形象、參與普及性、活動效益、場地合適性、公益回饋項目、是否 具有商業宣傳活動等因素進行審議。
  • 七、委員會召開時,本府各主合辦機關應派員列席委員會說明;委員會審 議通過之公益檔期活動名稱、主合辦單位及核給天數等結果,應於臺 北小巨蛋及臺北和平籃館官方網站公告。
  • 八、各場館公益檔期之取消或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核准之公益檔期,如有取消之必要者,應依以下時程辦理,如有 違反,1 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臺北小巨蛋及臺北和平籃球館場地: 1.臺北小巨蛋:未於進場日 5 個月以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者。 2.臺北和平籃球館:未於進場日 4 個月以前通知經營管理單位者 。 (二)已核准之公益檔期,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案(含使用日期、主要演 出者、節目型式、活動內容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與本府各機關合辦活動之合辦單位須經本府各主合辦機關同意後 方得提出申請。 2.臺北小巨蛋:應於進場日 5 個月以前向經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3.臺北和平籃球館:應於進場日 4 個月以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4.申請案變更情節重大者,應由文化局再行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案實際執行之活動如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且未經上述程序辦理 者,應由文化局提送委員會審議是否取消公益檔期資格,改依一般 檔期收費標準辦理。
  • 九、各場館公益檔期評鑑及成果報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益檔期應由本府各主合辦機關於現場視察實際辦理狀況。 (二)本府各機關主辦之公益檔期活動結束後,應由該機關填具評鑑表後 連同成果報告書提送文化局及經營管理單位,如為臺北和平籃球館 公益檔期,另應加送教育局。 (三)本府各機關合辦之公益檔期活動結束後,合辦單位應提送成果報告 書予該合辦機關,並由該機關依現場視察狀況及成果報告書內容, 填具評鑑表後連同核定之成果報告書提送文化局及經營管理單位, 如為臺北和平籃球館公益檔期,另應加送教育局。 (四)經營管理單位應將本府各主合辦機關核定之成果報告書於臺北小巨 蛋及臺北和平籃球館官方網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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