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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4482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4年3月11日生效
  •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合併或停辦事宜,應設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評 估小組(以下簡稱本評估小組)。
  • 三、本評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本局相關人員、學者專家、家長代表、 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但本局相關人員應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時不在 此限。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期滿得 續聘(派)之。
  • 四、本評估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學校合併或停辦之指標表、計畫及相關資料。 (二)審查合併或停辦學校之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 (三)作成評估報告,並得提出調整經營型態之建議。 (四)其他與合併或停辦學校之相關事宜。
  • 五、本評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評估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評估小組,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本評估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被合併或停辦學校校長、臺北市政府相關 局處及學者專家列席。
  • 六、本評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並得視業務需要設工作組,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七、本評估小組委員及工作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評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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