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合併或停 辦事宜,應設立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評估小組)。
- 三、本評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 由召集人就本局相關人員、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代表 及其他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但本局相關人員應聘之委員,因職務異動時不在此限。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期滿得續聘(派)之。
- 四、本評估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學校合併或停辦之指標表、計畫及相關資料。 (二)審查合併或停辦學校之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計畫。 (三)作成評估報告,並得提出調整經營型態之建議。 (四)其他與合併或停辦學校之相關事宜。
- 五、本評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 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評估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評估小組,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評估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被合併或停辦學校校長、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及學者專家列 席。
- 六、本局為辦理專案評估及先期評估,得參考本辦法第四條之專案評估項目,訂定評估指標 表。
- 七、本評估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 設工作組,由主任委員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評估小組委員及工作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評估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5-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31593401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