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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第 5 條前條評估小組完成專案評估後,應依評估結果作成合併或停辦之評估報告 。 專案評估結果認有進行合併或停辦之必要者,教育局應通知原學校、擬合 併或擬停辦之學校及各相關學校;教育局並應於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後,將 專案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教審會審議。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國字第10731593401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