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執行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 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受理申請類型包括下列於公共空間進行現場創作之藝文活動: (一)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 魔術、民俗技藝、雜耍、偶戲、詩文朗誦及行動藝術等。 (二)視覺藝術類: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 環境藝術、影像錄製及攝影等。 (三)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及完成之工藝品。
- 三、審議委員會設置原則: (一)本會得視申請類型數量,細分為若干組,每組置七至十二名委員, 其中由藝文專家學者三至六人、街頭藝人代表二至四人、公共空間 管理人代表一人、文化局代表一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文化局遴聘 ,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由文化局另行遴聘遞補之。 (二)本會開會於必要時得邀請委員以外之專業人士列席提供諮詢,以為 審議討論之參考。
- 四、受理申請資格、時間及流程如下: (一)申請資格:年滿十六歲以上,本國或外國藝文工作者及藝文團體。 外國人士需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勞動部 核發之公開表演工作證或簽證(當年度審議會當日仍有效);藝文 團體須註明所屬團名,團體以十人為限,並推派一人代表申請。 (二)受理申請時間:每年定期受理,原則於四月報名,五月辦理審議。 (三)申請流程:如附圖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查作 業流程圖。 (四)申請表:申請書表格式於每年審議報名前公告於文化局官網。
- 五、文化局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場所現場解說、操作、示 範或展演,由審議委員會依技藝、現場互動、是否合於街頭演出及造 型、設計、整體感等四項標準進行審議,以書面通知審議結果,通過 者擇期發給活動許可證。
- 六、審議委員會各組應達該組全體委員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主席一人 由委員推舉產生,審議委員於現場審議時得於各自評審紀錄表於通過 及不通過欄擇一勾選,並得於備註欄記載意見。 表決作業以兩輪為原則: (一)第一輪表決時,委員得不參與表決,表決結果不通過且達該組出席 委員數三分之二以上者,逕予不通過;表決結果通過且達該組出席 委員數三分之二以上者,逕予通過。第一輪表決未決定通過與否, 則進行第二輪表決。 (二)第二輪表決,委員應參與表決,表決結果不通過且達該組出席委員 數二分之一以上者為不通過;表決結果通過且達該組出席委員數二 分之一以上者為通過。表決結果通過及不通過之委員數相同時,應 再次進行表決,如結果相同時則視為通過。
- 七、申請人不服審議結果,得於文到次日起二十日內,書面敘明理由向文 化局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 八、申復審議由文化局依其申復類型召集審議委員二至三人組成。全體委 員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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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2
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申請許可審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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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730111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溯及自107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