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停車場開放洽公民眾停放車輛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 8時至下午 7時。洽 公民眾請至本會館一樓服務台登記停車,並限時三十分鐘,如需要延長停車時間,需經 同意,未登記者,禁止進入停放車輛。
- 二、為便民及睦鄰,本停車場下班後(每日下午 7時至翌日 8時止)開放民眾停車。車輛停 妥後,應在前座車窗留下電話資料,俾便緊急時連絡,星期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開放民眾 停車使用。
- 三、所有車輛均應停放於劃有格線之停車位內,本停車場規劃有公務車專用停車位 5格,非 公務車輛,請勿擅自停放。如未依規定停放者,視情節登記或張貼告示上鎖,逾 3次者 ,予以列管, 1年內禁止該車進場停車。
- 四、本停車場規劃有身心障礙人士專用停車位,請依規定停車。
- 五、開放時間請民眾多予配合,並遵守秩序及維護停車場周圍清潔。
- 六、本會(館)辦理活動時,由本會(館)優先使用。
- 七、本會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規定陳核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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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2-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北市客秘字第1076003540號令發布廢止;並溯自107年9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