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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園字第1113012960號令修正發布第2、10點條文;並自111年5月2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區內 關渡平原及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保護區之私有土地多元發展 ,結合地區產業及民眾休閒,並增進都市景觀綠美化,獎勵種植景觀 作物,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涉及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受理 及核定、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種子採購及 提供、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景觀作物種植獎勵金核發、申領 清冊造冊及撥款等事宜。 (二)申請土地所在之本市區公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及 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三)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 使用土地現勘及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景觀 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及提供相 關種植技術專業諮詢等事宜。
  •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以本市轄區內關渡平原(如附圖)及本市都市計畫範 圍內農業區、保護區之私有土地為限。
  • 四、本要點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使用人。
  • 五、申請人應於公告之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務局申請種植景 觀作物: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地籍圖。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四)土地使用人應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二)。 (五)土地使用人如係承租人,並應檢附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書。 (六)申請人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應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 (七)金融機構匯款帳號影本。 申請人為多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由其代表全體申請人為 申請,並會同辦理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及種子領取事宜。 已獲他機關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申請人得於申請書中記載獎勵金之全部或一部指定由實際耕作人受領 。但第十點第二項經評核核發予實際耕作人之田間管理獎勵金,以實 際耕作人受領為限。 申請獎勵之土地如為共有者,申請人應為全體共有人。但契約另有約 定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六、本要點所定之獎勵申請事項,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期間、受理申請機關 、適用範圍等事項,由工務局公告之。 前項公告事項應張貼公告,並於工務局或其所屬工程處網站公告。
  • 七、獎勵申請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兩階段執行,初審就申請人所提之文件進行書 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得進行複審。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工務 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者,工務局應會同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及公園 處等機關辦理使用土地現勘(如附件三及附件四),符合下列情形 者,以書面載明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景觀作物及種子領 取方式,通知申請人: 1.種植景觀作物位置應有交通可及性及具有景觀效益。 2.種植景觀作物土地連接面積須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適合栽植 景觀作物、可集中規劃與管理。 3.種植景觀作物位置維護管理方便且無傳染性病蟲害發生。 不符合前項第二款各目情形者,駁回其申請。
  • 八、申請人領取種子後,應按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及景觀作物種 植,且於核定種植景觀作物之期間內,該地點不得種植其他作物。但 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及禁運等), 不在此限。
  • 九、工務局應會同申請人、申請土地所在之區公所、產業局、公園處等單 位,實地勘查景觀作物成活率(如附件五),依景觀作物成活率核發 獎勵金,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製作獎勵金核發清冊(如附件六、 附件七及附件八)並辦理撥款事宜。
  • 十、景觀作物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 發新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獎勵金。 (二)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 十萬五千元獎勵金。但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及禁運等),致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 面積每一公頃仍核發十二萬元獎勵金。 (三)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款規定依比例核發。 為鼓勵實際耕作人加強田間管理,工務局得邀請具農業或景觀專長之 三位專家學者,依景觀作物生長及環境維護狀況予以評核。評核結果 為 A 等級,每一公頃核發予實際耕作人一萬元獎勵金;評核結果為 B 等級,每一公頃核發予實際耕作人五千元獎勵金;評核結果為 C 等級,不另核發獎勵金(評核表詳如附件九);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 公頃部分,加發獎勵金依評核結果按比例核發。如實際耕作人為二人 以上,田間管理獎勵金按人數平均分配。
  • 十一、工務局核定種植之景觀作物,除適合種植之綠肥作物(如油菜花、 向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及青葙等 )外,得由公園處建議或提供諮詢,並以短期性具期作或輪作性質 之景觀作物為原則。
  • 十二、經核定獎勵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應撤銷或廢止第七 點核定處分、第九點核發獎勵金處分;已撥付獎勵金者,並通知申 請人限期繳回溢領之獎勵金: (一)已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或獎勵。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或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等不實 情事。 (三)未依第八點規定於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及景觀作物種植 ,或於核定種植期間內種植其他作物。 (四)除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經工務局同意外,擅自於種植期間內任 意移除經核定種植之景觀作物。 (五)申請人於種植期間內喪失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 (六)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律規定。 依前項規定應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獎勵金者,工務局應依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工務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申請人不予核准本 要點所定之獎勵一年至五年。
  •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並以工務局辦理本要點獎 勵金之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如經工務局審酌申請案件數量將致當 年度獎勵金預算用罄者,工務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等事宜。
  • 十四、本要點申請案之審查,以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審查 依據及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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