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關渡平原多元發展,結合地區產 業及民眾休閒,並增進都市景觀綠美化,獎勵關渡平原種植景觀作物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涉及之業務,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受理及核定 、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 景觀作物種植獎勵金核發、申領清冊造冊及撥款等事宜。 (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以下簡稱北投區公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 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三)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發展局):景觀作物種植申請案使 用土地現勘及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等事宜。 (四)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景觀作物種 植申請案使用土地現勘、景觀作物種子採購及提供、景觀作物成活 率實地勘查及提供相關種植技術專業諮詢等事宜。
-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以關渡平原景觀作物種植區域(如附圖)為限。
- 四、前點區域內之現耕人及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申請期 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務局申請種植景觀作物: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地籍圖。 (三)申請日前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 (四)獎勵金申領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及現耕人申領清冊,如附件二及附 件三)。 (五)金融機構匯款帳號影本。 前項之申請期間如下: (一)預定於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種植者,申請 期間為一○七年七月一日至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二)預定於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種植者,申請 期間為一○八年七月一日至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申請人為多人時,應選定其中一人為代表人,由其代表全體申請人申 請,並會同辦理景觀作物成活率實地勘查及種子領取事宜。已獲他機 關同性質獎勵或補助者,不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 五、工務局受理申請後,應會同北投區公所、產業發展局及公園處等機關 辦理使用土地現勘(如附件四及附件五),符合下列規定者,以書面 載明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景觀作物及種子領取方式,通知 申請人: (一)種植景觀作物位置應有交通可及性及具有景觀效益。 (二)種植景觀作物土地連接面積須達一公頃以上,且適合栽植景觀作物 、可集中規劃與管理。 (三)種植景觀作物位置維護管理方便且無傳染性病蟲害發生。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工務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 六、申請人領取種子後,應按核定之種植期間、地點、面積及景觀作物種 植,且於核定種植景觀作物之期間內,該地點不得種植其他作物。但 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及禁運等), 不在此限。
- 七、工務局應於下列期間,會同申請人、北投區公所、產業發展局及公園 處實地勘查景觀作物成活率(如附件六),依景觀作物成活率核發獎 勵金,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後,製作獎勵金核發清冊及辦理撥款事宜 : (一)經核定種植期間為一○七年九月一日至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 ,實地勘查期間為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 (二)經核定種植期間為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者 ,實地勘查期間為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 八、景觀作物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景觀作物成活率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新 臺幣(以下同)十二萬元獎勵金。 (二)景觀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面積每一公頃核發 十萬五千元獎勵金。但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及禁運等),致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按核定種植 面積每一公頃仍核發十二萬元獎勵金。 (三)核定種植面積未達一公頃部分,按前二款規定依比例核發。
- 九、工務局核定種植之景觀作物,除適合種植之綠肥作物(如油菜花、向 日葵、小油菊、大波斯菊、黃波斯菊、百日草、萬壽菊及青葙等)外 ,得由公園處建議或提供諮詢,並以短期性具期作或輪作性質之景觀 作物為原則。
- 十、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不予核發獎勵金;其已領取者,工 務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發獎勵金處分,並通知限期繳回已撥付之獎勵 金: (一)已獲他機關同性質補助或獎勵。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獎勵或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等不實情 事。 (三)違反第六點規定。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園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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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14-3003
臺北市關渡平原種植景觀作物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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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園字第107600360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7年6月2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