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辦理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領有建築執照之基地留設私設通路者, 於實施容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新申請建築,原留設未納入法定 空地計算之私設通路得納為法定空地計算,特訂定本原則。
- 二、對於私設通路擬認定為屬原建築基地範圍,在不變更原私設通路之形 狀、位置情形准予改建時計入法定空地計算之執行原則如下: (一)一宗或數宗建築基地均已臨接建築線,其申請建築執照時共同規劃 之私設通路供各基地之建築物通行使用時,因私設通路不得計入基 地面積,故分照申請,該私設通路視為各建築基地範圍,於實施容 積管制後部分建築物拆除重新申請建築時,其部分私設通路得准予 計入空地比計算。(如圖一、圖二) (二)共同規劃之私設通路,以私設通路範圍為建築執照申請當時地籍圖 謄本所載記之部分範圍,且私設通路於建築平面圖、配置圖或面積 計算表中有明確登載其面積及範圍者(如圖二、三)。 (三)申請基地內部分土地提供鄰地作為私設通路通行使用,且並未計入 鄰地基地範圍者,該私設通路准予計入申請基地法定空地計算。( 如圖三) (四)其他情況特殊經本府認定私設通路得視為原建築基地之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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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7610382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107年9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