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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6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地字第112301692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授地字第1123018981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
  • 一、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
  • 二、依本須知得申請使用之場地,為臺北市碧山露營場及貴子坑露營場( 以下簡稱露營場)之營位、涼亭、廣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不包含管理 室及鍋爐間等用於營運管理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設施。
  • 三、露營場之管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 )。
  • 四、露營場之使用用途,以提供民眾從事露營為限。但為促進經濟、文化 及具公益性之影視拍攝或其他經大地處許可之活動,不在此限。
  • 五、申請露營期間以兩天一夜為原則。但無嚴重妨礙他人使用露營場之權 益且經大地處許可者,不在此限。 露營場開放、進場及離場時間,由大地處另公告之。
  • 六、申請露營,依申請之人數區分活動性質及得申請露營方式如下: (一)人數未超過一百人者為一般露營,得申請使用營位。 (二)人數超過一百人者為專案露營,得專案申請使用露營場全區範圍。 一般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起至前七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申請 。但露營當日仍有營位可供申請者,得現場填妥相關文件逕為辦理。 專案露營應於使用日前九十日起至前四十日止,於大地處網站提出專 案申請。 前二項之申請流程、應附文件,由大地處另行公告之。
  • 七、申請露營以先申請者為優先使用。
  • 八、一般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 專案露營之實際使用人數,應達申請使用人數之四分之三以上。 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除不可歸責於申請人外,應於下 列期限前至大地處網站取消使用: (一)屬一般露營者,為使用日前一日。 (二)屬專案露營者,為使用日前十五日。
  • 九、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情事,露營場應暫停使用。已核准使用但尚 未進場之申請人不得進場,已進場者應依大地處或其從業人員指示離 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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