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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第 3 條各機關場地提供使用之範圍、用途、時間、提供申請使用對象及多人申請 同一場地之使用優先順序,由各場地管理機關公告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9-306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地字第1123016924號令修正發布第4、6、8點條文;並自112年9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授地字第1123018981號函勘誤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