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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11-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07604377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 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 處,建立執行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 力,特訂定本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附表 一。
  • 三、本府處理違反本規定事件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附表二。
  • 四、前點附表內所稱違規次數,係指同一特定營業場所被查獲並經裁罰之 次數累計。
  • 五、第三點所列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如因情節特殊而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 必要者,裁處機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不受前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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