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共同簡稱學校) 之學區,分為基本學區及共同學區二種: 一、基本學區:某一範圍之里、鄰劃分為一所學校之學區。 二、共同學區:某一範圍之里、鄰同時劃分為二所以上學校之學區。 教育局基於教育實驗方案之推動、教育資源之充分運用或相關政策因素之 考量,得公告指定特定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以本市全部行政區為其學區 。
- 第 4 條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本市學校 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均衡學校發展。 二、考量就近入學。 三、顧及通學安全。 四、衡酌各校容量。 五、調適班級人數。 六、配合社區發展。
- 第 5 條設籍本市之適齡國民以就讀所屬學區學校為原則,學區內設籍之適齡國民 人數超過學校容量,經教育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者,得改分發至鄰近之學校 就讀。
- 第 6 條學校學區之調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小學或該學 區內之里辦公處,向該校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學區調整案。 二、本市公立國民中學之學區調整,由擬調整學區之公立國民中學或該校 所在地之區公所,向教育局提出學區調整案。 三、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但 教育局如認有提前或延後之必要時,得另行函告之。 四、學區調整案應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完成審議;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之學 區調整案,受理之區公所作成決議後應送教育局核定。 教育局為辦理前項第二款學區調整案,得成立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區劃 分及調整審議委員會,其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 第 7 條學校每學年度之學區劃分結果,由教育局公告之。
- 第 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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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76035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