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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法
第 4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4009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7603547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