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以促進學校智慧支付教育、消費者教育、營養教育與 生活教育之達成,特訂定本試辦要點。
- 二、學校提供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之場地,不得影響校園景觀、教學及學生活動 動線。
- 三、學校提供場地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應依據「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 法」辦理。
- 四、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訂定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設置行政契約 之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行政契約內容應包括配合學校辦理事項及個 人資料保護事項。
- 五、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販售之產品,應以提供師生校園教學、生活所需日常用品、 學用品及食品為原則,相關產品品項需經學校核可。
- 六、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販售之產品,其販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價。
- 七、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販售物品,應遵守食品安全法令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布之 相關規範。
- 八、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販售食品,應遵守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及校 園食品相關規定,並接受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有關食品及環境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不得販售瓶裝水,並應符合「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 皿餐具執行要點」之規定。
- 九、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廠商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 十、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應具備智慧電子支付及電子發票開立功能。
- 十一、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者,應以相關課程融入生活教育,教導學生智慧 支付教育、理財消費、健康飲食、法治教育及資源回收環保等觀念。
- 十二、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之設置,應於本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行政契約或其附 件訂定回饋金及實物回饋機制,回饋金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應於年度終了 時結清併入學校教育發展基金其他準備金。 學校所收回饋金,其用途得用於學生獎助學金、教學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及相關人員 之加班費及誤餐費。 第一項實物回饋之收取及運用方式,由本局另定之。
- 十三、依本試辦要點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之學校,應於本局公告智慧支付商店或 智慧販賣機設置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書及相關書表資料。 前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 十四、學校辦理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相關業務,並於課程融入相關教育之績效卓著者 ,本局應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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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體字第1083113884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設置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管理試辦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設置智慧支付商店或智慧販賣機管理試辦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