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輔導本市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善盡管理校內場域設置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之責,特訂定本試辦要點。
- 二、學校提供之場地,以不影響校園景觀、教學及學生活動動線為主。
- 三、學校提供場地設置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應依據公用房地使用辦法之規範簽訂房地租用 契約。
- 四、契約簽訂以一年為期,契約內容加註需與學校合作事項、清運工作內容及罰則,並接受 學校監督。
- 五、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販售之產品,應以提供師生校園教學、生活所需日常用品、學用 品及食品為主,販售物品品項需報學校核可。
- 六、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販售之產品,其販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價。
- 七、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販售物品,應遵守經濟部標準局或國家相關安全規範。
- 八、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應遵守教育部「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 理辦法」、「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及校園食品相關規定,並接受臺北市政府相關 機關有關食品及環境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 九、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廠商應於明顯處標示公司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 十、智慧商店及自動販賣機應具備智慧電子支付及電子發票開立功能。
- 十一、學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應將不得販售瓶裝水及「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 執行要點」納入契約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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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9-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體字第1083002676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