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並鼓勵民間團體辦理徒步區自費 闢建,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擬訂徒步區計畫,經本府公告實施,並自費闢建之 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 本要點補助範圍為本辦法所列之徒步區計畫內街道家具及景觀設施之 闢建。
- 三、徒步區計畫案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於計畫書內載明補助經費之額度, 經本府核定公告實施後,申請人欲申請補助者,應於竣工後一年內檢 具下列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提出申請,其最高 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表(含代表人姓名、地址、連絡電話等)。 (二)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程序核定之報告書。 (三)徒步區闢建計畫案竣工圖說。 (四)工程經費明細表、申請費用證明(申請人領據及申請撥付之金融帳 戶封面影本)。 (五)徒步區闢建前後照片。 (六)施工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
- 四、徒步區闢建計畫案補助款審查及核撥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件應檢具文件有不全或未符合規定者,都發局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本府駁 回其申請。 (二)補助作業申請案件,都發局得視需求辦理現場會勘查驗,經都發局 審查通過並報請本府核定後發給補助核准函,申請人再檢附申請人 領據、收支清單及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辦理補助 款核撥事宜。
- 五、同一徒步區闢建計畫案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合計補( 捐)助金額不得超過徒步區闢建實際工程經費總額。如有隱匿不實或 造假情事,本府得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 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 六、申請人向本府申請補助款,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七、依本要點核撥之補助款,都發局應於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該補助順 序依收件時間排序,如補助經費用罄,都發局再依預算程序編列次年 度經費予以支應。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設字第107607272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