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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第 10 條民間團體擬訂之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者,由民間團體自費闢建。但得 申請本府補助經費,其最高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應於徒步區計畫書內載明,於該計畫經本府核定公 告實施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並於該徒步區完工驗收 ,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03-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都設字第107607272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8年4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