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下稱本館)為辦理藏品盤點作業,依據中央政府各 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七點、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 點第三十一點、第三十二點及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注 意事項第十五點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館藏品以每一年度至少全面盤點一次為原則,另得視館務需求辦理 抽樣盤點或典檢作業。 (一)每年度全面盤點已登錄財產之藏品一次;由典藏管理組組長擔 任主盤人員,監盤人員(會計、政風)會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 員共同辦理。 (二)因應館務需求,得由首長指定主盤人員及抽樣件數進行抽樣盤 點,監盤人員(會計、政風)會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共同辦 理。 (三)前二項之盤點,由典藏管理組司庫繕造之作品盤點清冊,就數 量、外觀逐一點驗,並於清冊簽章,盤點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盤點紀錄簽請首長核示。 (四)鑒於典藏研究真確性之需求,必要時首長得邀請館外專家進行 典檢作業。由典藏管理組司庫及指定之館外專家針對範圍內藏 品進行數量、外觀、儲位之核對;同時進行藏品實體、資料、 保存狀況之檢驗,並於該清冊簽章,典檢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典檢紀錄簽請首長核示。
- 三、藏品經盤點或典檢後,如有增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藏品損毀者,應即查明原因,依規定辦理修復。如損毀嚴重無 法修復者,須提報美術品典藏審議委員會進行藏品註銷審核。 經審議會議通過註銷之藏品,依規定辦理財產報廢程序。經查 明藏品損毀有可歸責之人員,應追究相關責任。 (二)藏品實際經管數量與典藏登記資料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 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全文3點;並溯及111年6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