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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要點
第 35 條三十五、財產經檢查後,其需修繕者,由財產管理單位通知使用單位填具財產請修單,報請 修繕;其修繕如須委商處理,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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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注意事項
第 15 條十五 本館藏品每年應按會計年度,實施盤點。如有不符情事,應即查明 經過,追究責任。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以電子郵件下達修正全文3點;並溯及111年6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