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招牌廣告、樹立廣告及透視膜廣告,得參加優良廣告 物評選。但曾獲得優良廣告物評選獎項者,不得再次參加: (一)取得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廣告物許可證。 (二)至截止報名日止,廣告物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少於六個月。 符合下列規定之公司或行號,得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 (一)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設立,公司或行號所在地於本市者。 (二)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者。 (三)具有經本市廣告物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之廣告物設計或製作之履約實 績。
- 三、參加優良廣告物之評選,應由其廣告物許可證之申請人提送參選報告 書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報名,參選報告書之 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廣告物許可證影本。 (四)設計說明:包含但不限於造型、創意、燈光設計、建築物與周邊環 境配合規劃設計及節能減碳之說明。 (五)設計圖說:須含配置、平面及立面圖說。 (六)設置照片:廣告物與周邊環境各向立面日間及夜間照片。 參加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應由其公司或行號提送參選報告書向建 管處報名,參選報告書之內容至少應含括下列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報名表。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加入本市廣告物相關商業同業公會之會籍證明影本。 (五)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於本市設計或製作之廣告物代表作品三件, 並加附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資料。 前二項文件應依序裝訂成冊,所有文字及圖面資料應以 A3 或 A4 紙 張利用電腦彩色輸出,並沿長邊左側裝訂成冊,於報名截止日前送達 建管處。
- 四、優良廣告物評選項目如下: (一)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燈光設計及與周邊光環境配合程度。 (三)與建築物及周邊環境配合程度。 (四)節能減碳效益。 (五)施工品質。 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項目如下: (一)於本市設計或製作廣告物之設計造型及創意。 (二)相關法令配合度(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廣告物有違規紀錄者酌予減 分)。
- 五、各年度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之廣告物種類、評分比重及評選時程 等,由建管處於年度公告。
- 六、建管處為辦理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評選作業,得成立評選小組。 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並為主席,由建 管處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建管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任之: (一)藝術文化專家學者一至二人。 (二)都市設計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至三人。 (四)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廣告業同業公會代表三人。 (六)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一人。 (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人。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一人。 (九)建管處一人。 評選小組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代表出席。 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外聘委員出席人 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八、委員或建管處承辦評選業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受評選案件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 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案件之當事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經當事人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建管處提出並作成迴避決定者。 前項人員有前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 由建管處命其迴避。
- 九、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建管處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符合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者為 合格,進入複評。 (二)複評:由評選小組召開評選會議依評選項目進行評選,如有必要, 得至廣告物設置現場勘查。
- 十、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初評或通過評選前有下 列情形之一,建管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 (二)未依第三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齊全。 (三)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參加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於通過評選並獲獎後,發 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建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以書面通 知當事人。有應追回已撥付獎勵之情形時,由建管處以書面通知限期 返還。 有前項情事者,建管處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當事人之申請案一年 至三年。
- 十一、優良廣告物及優良廣告物從業者評選獎項及獎勵,依評選結果排序 ,前三名及優等獎若干名,獎勵如下: (一)第一名:獎金新臺幣三萬元及獎座乙座。 (二)第二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及獎座乙座。 (三)第三名: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獎座乙座。 (四)優等獎:若干名,各頒獎座乙座。 前項獎項如因評選小組評選結果未達獲選標準,得以從缺。
-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建管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三、評選小組評選後之優良廣告物及從業者,由建管處簽報市政府擇期 頒獎表揚並公告周知。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832264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8年10月17日生效